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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再难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5-09-11

时间:2015-09-11  新闻来源:南方日报

815,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行贿罪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与以往不同的是,在交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书上,检察院添加了一行备注:本案属于辩护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原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须经检察院许可。过去辩护律师去了看守所,才知道不许可会见,不但白跑一趟,有时还被家属指责无能不作为。如今,检察院增加了告知程序,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近日,该案辩护律师向深圳市检察院提交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并得到了许可。根据最新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而第一次会见必须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一个月以内。搭上了《办法》的快车,刘某某很快就能和辩护律师见面了。 

  笔者获悉,新鲜出炉的《办法》共633条,以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宗旨,有创新举措、可操作性强。以后,检察院要书面告知是否允许律师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律师可集中阅卷、多次阅卷;律师的法律意见更受重视,其执业权利受到侵害也将获得救济。 

  亮点1  

  书面告知律师是否许可会见  

  《办法》第1条明确指出,除在侦查期间办理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而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并在向犯罪嫌疑人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或《逮捕通知书》时,以书面注明的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本案是否属于需要许可才能会见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辩护律师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辩护律师。 

  这一举措已经试行两个月了。深圳市检察院侦查事务处负责人姚晓升透露说。今年6月份,深圳市检察院邀请13名律师上门为执法工作挑刺。会后不久,深圳市检察院反贪局即下发专门通知,要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告知其家属会见是否需要经过许可。能改的我们马上就改。 

  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申请,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就是否许可会见提出明确意见并答复的期限多长为宜?这个问题还曾引起小小的争议。有不少人建议,遵循上级院“3个工作日内的规定即可,何必卡自己的手脚呢? 

  但是,作为上位法的《刑事诉讼法规则》明确规定3日以内答复,这个3日就是自然日,而3个工作日因不包括节假日,往往会长于3个自然日,答复用时越长,对羁押状态下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保障越不利,因此《办法》最后明确,3日内就要答复辩护律师是否许可会见。深圳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处处长周映彤认为,只有对公权力作出严格的限制,才能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 

  深圳市人大代表、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刘辉律师评价说:没想到《办法》这么详细,检察机关起草该文件,花了不少功夫和心血!有不少法律范围内的创新的措施,特别是对贿赂案件拘留通知送达时注明是否许可会见,是司法为民的很好的制度创新。 

  亮点2  

  律师可集中阅卷多次阅卷  

  个别公诉人老是推三阻四,有时拖个把月时间才能阅卷。”“阅卷时间太仓促,我们还没看完卷宗,公诉人就急着收回去。一些律师曾提出如此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办法》明确规定,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辩护律师在约定的时间阅卷的,应当受到保障。确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当场安排阅卷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辩护律师阅卷。 

  《办法》要求,不得对辩护律师阅卷时间、复制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范围作出不当限制。对于卷宗册数较多或犯罪嫌疑人数较多的案件,可以为律师提供电子卷宗或安排相对固定的时间段集中阅卷。 

  我们还特别规定,阅卷结束后,辩护律师要求补充阅卷或在约定的时间未能前来阅卷的,可以和公诉部门协商再次阅卷的时间和安排。周映彤告诉笔者:这一规定实际上使律师的阅卷次数不再受到限制。如果有补充侦查的卷宗,律师也能查阅到。 

  考虑到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经常会带着助手一起办案,《办法》中还很贴心地加了一条小贴士:阅卷时,辩护律师可以安排律师或者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随同,并从事辅助工作,但实习人员不得单独阅卷。 

  对于律师反映的有电子卷宗不能拷贝、只好拿着手机对屏幕拍照的问题,《办法》中已明确,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扫描、拷贝电子案卷卷宗等方式。周映彤坦承说:“2014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涉及的卷宗册数达到118318册,由于卷宗多、人手少,还要考虑卷宗的安全性,我们还没有能实现全部案卷电子化。但是,通过信息化、科技化手段,努力提高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水平,始终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笔者获悉,深圳市盐田区、南山区检察院电子卷宗工作在全市较为领先。根据《办法》,实现电子卷宗的检察院可以为辩护律师设立网上阅卷平台、提供速拍仪、刻录电子卷宗光盘。 

  亮点3  

  承办人当面听取律师意见 

  我们在制订《办法》时,尽可能更多地吸纳律师的意见,更注意细节、更具有可操作性。周映彤告诉笔者。 

  例如,有律师反映说,有的案件承办人对律师的法律意见不重视,接收材料不出具回执或出具回执内容不具体。《办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提出当面听取其意见要求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及时安排,在专门的会见室听取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在相关工作文书中载明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对辩护律师提交的材料,检察院应当出具详细的收文凭证。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办案部门应当附卷。 

  又如,律师在会见时犯罪嫌疑人申诉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辩护律师除了可以向控告申诉部门反映外,还可以当即就近向驻监所检察室反映。这也是深圳独有的方便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维权的做法。 

  为律师诟病的安检问题此次也被彻底废止。以后,律师凭执业证书进入人民检察院,无须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也无需储存公文包、手机、饮用水等物品。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专职刑辩律师蔡华在征求意见稿上作出多处批注,并在结尾留言说:非常高兴深圳市检察院作出这个规定,这是深圳市检察院践行司法改革、改变司法作风的有力举措,点赞!建议胆子再大一点,步子再快一点,规定一些全国范围内没有的东西,彰显深圳检察的胆识、作风、优势。 

  亮点4  

  律师执业权利受侵害有救济  

  笔者获悉,《办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既包括对辩护律师直接的权利保护,也包括侵害律师权利的后续救济。有律师表示:办法的亮点很多,特别是救济措施基本到位,使我们感到比较有保障了。 

  《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等六种阻碍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辩护律师可以向该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或其上级检察院提出控告或申诉。对于情节较轻的,控告申诉部门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发出纠正通知书;仍不纠正或屡纠屡改的,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并报告检察长,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办法》还规定,律师对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涉及违法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辩护律师。 

  在律师座谈会上,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委书记郑剑民谈到个别律师干扰诉讼活动甚至涉嫌犯罪时指出:律师队伍中也有害群之马。纯洁律师队伍,规范执业纪律,也是为了推进律师执业的进步,保障更广大律师的权益。他提出,检察机关应该及时将个别律师涉嫌犯罪的情况通报给律师协会。这一建议也得到采纳。办法规定,检察院获悉对辩护律师涉嫌干扰诉讼活动犯罪的案件作出立案乃至撤案、起诉、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及时将获悉情况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或司法局。 

  背景  

  邀请律师挑刺促成《办法》出台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雁林表示,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一流法治城市中,律师的作用能否发挥,律师是否得到尊重十分重要。检察机关要做好执法工作,就必须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 

  近年来,深圳市检察院相继制定《辩护与代理接待工作办法》、《案件查询与律师阅卷工作指引》等文件。但是,由于一些检察人员对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认识不足,且缺乏更细致的操作规范,仍存在不少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到位的情况。 

  今年611日,深圳市检察院邀请13名律师上门挑刺,参会律师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直指会见难阅卷难老三难问题。王雁林当场答复,将出台规范性文件,对执法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建立明确的标准。 

  深圳市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主任周跃强介绍说,座谈会后,市检察院从执法理念、执法办案程序、执法作风、执法能力等方面,认真梳理出13项问题。由深圳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处牵头,业务部门配合,依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做法,结合深圳实际,广泛听取了律师代表、深圳市检察院领导、检察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区两级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意见和建议,数易其稿,制定了《办法》。 

  一名办案检察官坦言: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障人权方面有特殊作用。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途径。那种将律师当成敌人或对手的观念早就不合时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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