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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终判缓刑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5-11-04

    随着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数额,即将公布的配套司法解释又会如何调整呢?作为从业28年的刑辩律师,个人进行了初略分析。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试图通过医闹获利、收买拐卖妇女儿童、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虐待老病残幼、猥亵男性等行为已正式入刑,请三思而后行。此前,关于时间效力问题和罪名确定问题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配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现在,人们最关心的莫过于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九)对定罪量刑标准取消具体数额,代之以“数额+情节”,与之相对的法定刑也做了调整。
  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但是“数额+情节”的量刑标准到底如何呢?毫无疑问,以往“5000元起刑,10万即10年有期徒刑”的单纯数额量刑标准已经不复存在,如果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会如何调整呢?在刑修九新的配套司法解释公布之前,作为从业28年的刑辩律师,出于技痒,个人进行了初略分析:
  根据刑(九),起刑点可能会提高到1万,原来的10万可能对应“数额较大”。那么1万以上不满10万的,属于“数额较大”,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0万以上不满100万(或50万)的,属于“数额巨大”,可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00万(或5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之所以如此分析,因为自身对通货膨胀的感知,97年10万的购买力相当于现在100万的购买力,那么原来10万10年,相应地改为现在100万10年,这样才合理。以上为个人一孔之见,大家对此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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