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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5-08-31

 

       团队核心成员 李宇飞 律师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了替考者或者让他人替考者,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外;其他上述组织作弊或提供帮助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是相比作弊组织者,替考者与让他人替考者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都比较轻,施与较轻的处罚。但笔者认为正是让他人替考者的心术不正,才造就出庞大的考试作弊的市场和链条,对让他人替考者应当施与同组织者同样的惩罚,“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才能回复考试的公平性。

其次,尽管人人都知道替考是不对的,如果发现会有很严重的惩罚,但是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络绎不绝呢?笔者认为会被请为枪手的人,肯定是家境贫寒的学霸:不是家境贫寒,不需要冒险挣钱;不是学霸,组织者也不会找你。同时分析替考犯罪的模式,笔者认为是典型的有组织、人身依附性低、一次性的模式:人身依附性低是指替考者与组织者之间是单纯的交易关系,不存在雇佣或捆绑的关系;一次性是只替考不具有连续性,全国性的考试几乎都是每年只有一次,而且考试看状态,比如一个人高考能力最好的时候就是高三,其次为大一,以后就直线下降到以及格为最大目标。

综合以上各点,笔者提出的建议是要惩罚枪手,但是对在考试前能够主动揭发考试作弊的更要奖,因为枪手和组织者没有什么交情,只是为了一些经济利益,而且还要根据考试的成绩获取奖金,并不是旱涝保收,因此笔者认为赏格只要大于组织者最低的奖赏金额,就可以打动部分替考者举报揭发,这样的事情产生23件,就会严重损害整个组织作弊行业的信心,加大犯罪组织者的成本,甚至催生像专业打假那样的“专业替考者”,彻底瓦解这个行业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从而根子上根除枪手替考这一作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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