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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千万受贿案,申请获批三天见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5-08-04

2013年实施新《刑诉法》后,在贿赂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律师申请会见的难度越发凸显,明显倒退。办案单位往往以“涉案金额巨大”为由,长期不安排律师会见。这种现象受到很多法律人诟病!

《刑诉法》修改后,并未剥夺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的会见权,而是规定重大贿赂案件(50万元以上)须经侦查机关批准后方可会见。有的律师申请多次,时间长达半年以上也不得见。导致家属埋怨不满,甚至解除委托合同的也比比皆是。由于相关法律条文可操作性不强不明确,以至于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利经常得不到保障,流于形式。

虽然《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但实际上都没有任何意义,反而浪费时间。因为反贪局侦察部门往往是在移送审查起诉的前一两天才批准会见,此时去会见,还不如等多几天案到公诉部门复制材料拿到起诉意见书后去会见,这样既了解案情有针对性会见又不重复劳动。

笔者在6月初接受了一起东莞市某镇委书记受贿案,涉及面广。鉴于以往经验,以及同案的行、受贿人律师多次申请均无功而返,所以我连申请会见材料也没交。

2015年7月22日,广东省检发布《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因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终结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第一次许可会见应当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后一个月以内。

首次明文规定侦察阶段应当安排律师会见二次,其中还有一大亮点是批准逮捕后一个月内应安排律师会见一次。也就是说律师至少在嫌疑人被羁押后二个月内律师是能见到当事人的,而不是之前的遥遥无期。

抱着半信半疑态度,我于7月28日向东莞市检递交申请会见手续,意料不到是第二天便接到办案单位批准通知,第三天便顺利单独去看守所见到了嫌疑人,家属也喜出望外!

有感于此,特对广东省检察院这种开全国先河破冰之旅给一百个赞,同时也对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高效执行上级规定点赞!希望全国检察机关均能学习之,改善控辨关系从会见开始,共同推动法治进步,则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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