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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成走私珍贵动物及制品数额千万案辩护词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4-12-20

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受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一案嫌疑人陈守成的委托,指派丁一元、李宇飞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经会见、阅卷、庭审,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请慎重考虑:

 

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现为陈守成作罪轻辩护。

 

一、陈守成是标准的从犯。起诉书也认定陈守成是受“邓哥”指挥安排做事的,走私进境货物销售货款也是受其指令汇入指定账户的。

1、行动是受老邓(邓哥)指挥的。郑建福的讯问笔录(郑建福B220131022日讯问笔录第23页,2013116日讯问笔录第1页,20131031日讯问笔录第23页,2014122日讯问笔录第34页)以及袁斌的讯问笔录(袁斌B220131022日讯问笔录第237页,20131023日讯问笔录第2345页,20131024日讯问笔录第12页,20131028日讯问笔录第123页),都证实了在尼日利亚有一名外号为“邓哥”的人,他在境外负责组织货源、出资购买象牙及象牙制品等,并在酒店安排交货给袁斌、陈守成、郑建福等人,最后打点尼日利亚的机场方面,使得送接货人员携带货物从机场顺利通关乘坐飞机离境。陈守成只是去过非洲2次,每次就几天时间,没有安排上述事项所需要时间和条件。飞机到达广州后是陈向东负责将货物从机场带出,货物交付的下家也是邓哥安排的,邝春明和路程缨是邓哥指定的收货人,从路程缨供认是邓志刚让其来购买犀牛角可以证实该事实。陈守成只是完成交接货物的任务,其账户收到的销售货款除按照邓哥的吩咐给陈向东的好处外,其余都打到邓哥指定的吴采频等账户,可见人财物都是按照邓哥安排运作的。

2、陈守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在717日的案件中只是向郑建福转达了陈向东弃货的通知,并没有起到其他作用。2013314日一案,陈守成的只是负责在机场等陈向东把货推出来后装车,然后再转交给下家,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次要作用。本案的走私犯罪应以走私的货物为入境为既遂标准,陈守成的将货物从机场的麦当劳餐厅带离、交给下家的行为不是构成犯罪既遂与否的必要环节,这个环节的缺失也不影响犯罪的完成,同时相比邓哥的组织货源需要大量货款,陈向东利用其特定身份才能带货出机场,陈守成的接货行为并非不可替代的。公诉人庭审把陈守成在麦当劳接货的作用夸大和组织货源、运输出境及绕关入境一样是走私的既遂一个重要环节是错误的。

3、陈守成并没有从成功走私的象牙中获取利润,每次带货、转交下家都是邓哥给一定的报酬,他只是给邓哥打工的马仔。

 

二、陈守成的行为在“7.17一案中构成犯罪中止。

辩护人认为陈守成并非如起诉书所述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一方面,在本案中陈守成和陈向东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故意是相同和一致的,陈向东在没有预先告知的情况下突然电话通知陈守成不打算把货物运出机场了,陈守成并不知道他弃货的原因,但是仍然主动、迅速通知了郑建福,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着一个陈向东想要弃货、而陈守成坚持要带货入境的事实,陈守成不是货主,因此对他来说不存在因为陈向东改变意志的这个客观原因而无法得逞的情况。退一步说,即便陈向东命令陈守成和郑建福弃货,但是二人没有遵照其指示,坚持带货出机场(无论成功与否),那么根据犯罪中止的规定,他仍然没有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仍然不属于犯罪中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陈守成听从并向郑建福转达陈向东的弃货指令,实际是帮助陈向东中止犯罪;另一方面,如果陈守成坚持要郑建福带货出机场,也并非无法得逞。根据白云机场的国际航班到达的流程,飞机落地后,旅客须办理检疫和入境手续,提取托运行李,然后再过海关便可离开机场。根据《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7条,海关总署批准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供进出境旅客依本规定选择。根据《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28号(关于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有关事项)》,在航空口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新版本,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尸体、标本、植物、植物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土壤、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或血液制品的申报项目,调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白云机场也实施双通道制,也就是说国际航班的旅客行李在出发地都必须例行检查,但是在到达白云机场后施行检验、检疫和海关申报制度,旅客需要填写申报表,只有走申报通道的才一定会进行检查,走无申报通道则多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检查,如果郑建福走无申报通道,未必会被查出,是有机会把象牙带出机场的。陈向东在2013128日的《亲笔供词》第3页最后2行也提到“......你自己想办法,闯关还是撕掉标签放弃行李,你自己决定......”,说明陈向东也知晓郑建福还是有其他带出货物的办法的,而陈守成最终弃货,其主观是完全自动放弃,而并非是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而无法得逞,符合刑法对犯罪中止的规定。如果陈守成不转达陈向东的弃货指示给郑建福的话,本票货物便与其无关。郑有可能继续自作主张带货进关或弃货,由此可见在717日走私过程中,陈守成是犯罪行为尚未实施的,只是起帮助中止犯罪作用。

 

三、陈守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陈守成和郑建福是1988年和1993年出生的,年轻社会阅历浅,相比1970年出生的政府官员陈向东和1976年出生的常在国外活动的袁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是大大小于他俩的。更遑论有什么能力和威信来命令、指挥他们两人呢?

 

四、邓炯光、邝春明和陈遵栋都是资深的象牙及制品的玩家,有着自己丰富的进货渠道,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从邝春明和陈遵栋处搜查出来的货物就一定是陈守成等人走私入境的。

 

综上,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守成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只是次要辅助作用,属于犯罪中止。恳请合议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正确的认定本案的事实和陈守成及个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予以减轻处罚。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

201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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