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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危险驾驶罪的界定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4-12-30

                       

杨春雁  李娜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有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个行为构成该罪。

其中,醉酒驾驶的立案标准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

而追逐竞驶构成情节恶劣的标准一般认为:(1)酒后、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2)无驾驶资格追逐竞驶的。(3)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4)以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追逐竞驶的。(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7)追逐竞驶引起严重交通堵塞或者公共恐慌的。(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9)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10)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如造成财产损失等。

在界定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中还需要注意的是分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界限,首先,从主观上看,危险驾驶罪是主观上有放任的故意,但不具有加害性,是一种间接故意,其危险性来自行为本身,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损害他人的生命安全,主观上有希望或放任的故意,具有明显的加害性。其次,从程度上看,危险驾驶中的追逐竞驶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一些社会公众的恐慌,但最终的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远不及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强,只有在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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