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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东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4-12-17

                辩护律师 毛敬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李宏东涉嫌故意伤害罪,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宏东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结合阅卷及此前的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本案被害人及其家属的遭遇表示深切的同情和深深的遗憾。

其次,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定性没有异议。对本案提出几点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没有排除其他的因素;

1、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

一方面,在《公安法医尸检鉴定书》中,很明确指出:医院手术所为的有三个地方,一个是打开包扎头部纱布建头左顶部至右顶部21.8cm成弧形已缝合创口;第二个是头顶部126.5cm颅骨缺失;第三解开颅骨见有多块纱布类填充物。被害人的上述三处都系“医院手术所为”,

该尸检鉴定的结论为:被他人用钝器类物打击头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大出血而死亡!钝器打击头部是事实,但大出血而死亡却是在进入医院治疗之后才发生的,事发时间为201227日下午2点,死亡时间是29日凌晨1点,相距35个小时,这么长的时间的大出血死亡显然不可能,有理由怀疑抢救的过程出了问题。

根据辩护人所查医学资料:颅脑损伤,最关键、最重要的就是及时抢救;本案案发现场在人民医院,抢救也是在人民医院,不可谓不及时抢救,而在35个小时这么长时间里,医院还造成了受害人的大出血死亡,以及结合上述医院手术所为的三个方面,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没有按照严格的抢救、治疗规程对受害人进行抢救,而导致受害人大失血死亡,本案,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不能排除医疗事故,医疗过错所致。

另外,在被害人母亲黎良妹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曾提到:那三个男子见儿子倒在地上就跑出门口,我就赶紧跑过去,问儿子还清醒吗?还认不认得出我,黄庆水当时还比较清醒,说还认得我,我就问打他的人他认识吗,他说不认识。这段话也说明,在入院抢救之前,被害人还是非常之清醒、有意识的。那么,怎么到了人民医院抢救时,就出现了大出血死亡了呢?

公诉机关无法排除在医院手术所为之后才造成的死亡结果,而非被告人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

 

2、死亡是否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病由导致,公诉机关无法排除。

在被害人母亲黎良妹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提到:今天早上我带儿子黄庆水从家里到八步的贺州市人民医院看病,医生说要拍CT,但医生下班了,就在综合楼的大厅等。被害人的母亲可以证实被害人在遇害之前已经患病,而证人黎良芳的证言也证实了被害人人母亲当天到人民医院是带儿子去看病的。

虽然,我们对被害人遇害之前所患的病为何种病症无从得知,也无法得知被害人之病患是否与其死亡有关系,但至少证实被害人患病需要拍CT,我们包括控诉方也无法排除这一疑点,从刑事诉讼严谨的程序来说,控方有义务去查明这方面的事实,法庭也应有职责调查与案件事实有重大关联的事实。

被害人系在人民医院受伤并接受治疗抢救的,从事发到死亡近两天的时间,是否已排除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医院方和受害人自身的关系、责任,这方面的疑点应当由控方进行排除,如无法排除,疑点利益应当归于被告人!适当减轻、从轻其处罚。

 

三、被告人李宏东的犯罪手段、犯罪动机并不算太恶劣;

可能从本案导致的结果来看,是件命案,是社会影响度较高的一件案件,但单纯从被告人的动机来看,仅仅是因为看不顺眼而起伤人的意图(也仅仅是想教训下被害人,并没有杀害之意),结合被告人22岁的年纪来看,其动机还是比较单纯的;而犯罪手段上,被告人李宏东的犯罪工具是古定提供的,且只打了两棍,轻重且不论,其手段相对于刀砍斧剁而言,并不算非常之恶劣。

 

四、被告人李宏东属于偶犯、初犯,其归案后也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在被害人之死亡结果是否排除其他因素,根据刑法“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应依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

结合被告人李宏东初犯偶犯,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方面的情节,恳请人民法院在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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