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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看辩护技巧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4-12-09

 

部门律师 杨春雁    李娜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情况,存在不同的特点,要想达到刑事辩护的目的,只能根据案情找出相应的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及通过庭审辩护技巧来实现。

前不久,刚开完庭的一宗加纳人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的案件里,起诉书起诉犯罪嫌疑人涉嫌在三间大学里提供虚假资料,与两个同案犯共同为11个外国人办理居留许可证,并获取差价。

杨律师是该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

在查阅该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该案的卷宗,之后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充分说明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再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后,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希望杨律师为其作罪轻辩护。杨律师明确了本案辩护思路,决定为犯罪嫌疑人作罪轻辩护。那么,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和杨律师在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接下来的工作是,杨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所有证据找出能够减轻犯罪嫌疑人量刑的关键点。

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帮助犯。在侦查机关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同案犯的讯问笔录中,杨律师发现供词矛盾或不相印证的地方存在多处。根据矛盾的供词不能充分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犯罪情节。

在庭审时,杨律师根据公诉人的提问,运用同案犯的笔录前后陈述的事实不一致不能相印证这一角度进行辩护。继而,抓住了该点,从其他证据中指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存在。在证据的相互印证过程,杨律师充分利用证据及辩护观点,让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主犯。

在犯罪嫌疑人作最后陈述时,犯罪嫌疑人当庭表示完全认同杨律师的辩护观点,并当场对杨律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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