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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站在天堂的入口?还是通往监狱的大门!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8-01-27

 背景:2017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强调要处理好办案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不能因办案简单化或不讲方式方法而致使企业经营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倒闭,提出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将依法再审发生在佛山顺德的顾维军案,且由最高法直接提审。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无疑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决心。然而,顾维军带着属于他的正义走到大众的面前,用了整整10年时间,而又有多少民营企业家能够成为顾维军?多少民营企业家在成为顾维军的路上成为了改革洪流中的炮灰、被卷走的泥沙。

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如今的民营企业家,“资本外逃”、“富人移民”、“中产阶级办绿卡”、“境外生子”的现象愈演愈烈,是什么缘由至此?最高检的这一纸文书,能否包的住这股越烧越旺的炽火?

国内司法体制的不健全,让这批苦孩子出身的民营企业家们极度缺乏安全感,无时无刻不在担心“秋后算账”,稍不留神就得进去“读书”。所谓国外的环境好、好赚钱之类的谎言,只是国内商人们的构建的虚幻,经不起实践检验。笔者的一些朋友移民加拿大等国,仅仅只是取得一个身份,坐完“移民监“,平时又回到国内执业、工作、赚钱,他们宁愿选择更迂回、难度也更加大的方式“保住”他们的积蓄,也不敢直愣愣的把钱“放在”自己的身边。

这种现象已经有些年头了,而高层也早早就注意到这一现象,但直至最近,才开出上文这一剂“药方”,但与其是说是苦口良药,准确来讲,却只是镇静剂。所谓镇静,是用来消除疼痛,而无法解除病症。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其宗旨,都在于营造更为宽松法治环境,切实强化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增强和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信心。

 

然而事与愿违,笔者手上正在办理的一件因股东纠纷引起的案件,就在镇静剂效用消散后,又向着“老路”奔驰。这个案件里,笔者不仅是在为一个企业家辩护,更是在为一个集团辩护,为1000多名员工家属的合法权益寻求有效保护,却无奈困难重重,一个律师发出正常的辩护意见都被忽略、置之不理,唯有通过自媒体发出评叹与感慨:在中国,成为一名有成的企业家,究竟是一脚迈进天堂,还是一脚踏入地狱,拿什么来保护这些白手起家的民营企业家?

 

法律是维权的首选,但地方机关选择性执法、甚至有法不依,利用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办人情关系案,何奈?因此,发出声音,通过舆论的监督,让案件事实真相暴露在阳光下,渴求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是我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最终的选择。

 

中南恒展集团公司成立于2001年,由我的当事人蔡灼洪持有68%股份,另一位当事人陈×飞持股28%,是一家注册资金10800万元,以房地产为主多元化经营的集团公司,公司下设多家子公司,上下员工超千人。多年来,公司经营稳健,一直创造较好的业绩和利税。

近年,股东陈×飞个人在外经营不利,背负十几亿巨额债务,被多个债权人起诉,而其所持有的28%的股权亦被查封,面临拍卖。其想退股、变现“分家”,但与蔡灼洪协商收购股权未果。为了阻却股权被法院拍卖,便虚假报案,其先于2016年5月在清远市清城区报称:蔡灼洪职务侵占清远市新创展房地产公司转让的51%差价,立案查无结果后,2017年5月又在南海区报案称才灼洪职务侵占及恒展公司被挪用资金,利用刑事报案“先刑后民”手段,达到不让法院判决其要拍卖其股权的诉讼案件执行,同时,报案目的之二,便是想一石二鸟,以此威胁用10亿元低价收购蔡灼洪兄弟共72%的股份。

“先刑后民”,本是一个会让专业法律人听着发笑的词儿,刑法手段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如何能由个人手段使得,这在理法上根本无法成立。但在现实中,私人利用公权力,却的的确确的成为了一种有“可操作度”的、难以对抗的手段。在一个行为定性为是与否之间有一条长长的灰色地带。而这片区间便成为了“可操作度”滋生的温床,我们接触过太多太多案件,由报案人报案、立案、最终公安撤案,或者报案、立案、起诉、最终检院不起诉,再或者最终“奇迹般”由法院判为无罪。这之中,有无可厚非的合理性案件,但也有令人作呕的“操作性”案件,这便是一个以社交关系为“思路正确”的社会病症。

原本一起股权流转引起的民事纠纷,却在各间势力之下演变成一起股东借助公安力量解决经济纠纷的刑事案件。在案件被立案,蔡先生一直协助公安调查的一年多时间里,他举步维艰,多次的讯问调查,不厌其烦。更为严重的是,公司的运营由此也备受影响,公司的最大股东遭受非议,直接导致公司声誉、信誉、创收都在一次次遭受滑铁卢。可以说,这种以人脉操控人权的病症几乎将一家集团公司毁于一旦。一句话,便成了撬动地球的那根杠杆,着实讽刺。

在律师的很多意见得不到尊重甚至石沉大海后,我们听见的是某个声音嚣张得意,“当你签了股权转让函之后,我就可以马上撤案,你限定我24小时内办成都没有问题。”,“我跟蔡总合作这么多年,不是十冤九仇,既然我能得到我的利益,我就没有必要再弄下去、不去撤案。”言之凿凿,仿佛自家后院。

 

 

一颗带着上帝视角的老鼠屎,就这样实实的坏了一锅粥。

政策的落实,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但在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时,与之逆行的对策几乎是同根而生,如若没有及时操控住方向盘,也许下个急转弯便是侧滑甚至翻车。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在辩护工作进行前必定要客观看待全案,也定然不会把所有案件的浮动性归咎于所谓的“暗箱”、”操作“,但当我们知悉一个案件中的的确确在发生着这些问题时,我们的救济渠道能否保障案件驶向正确的方向?那一道道的监督程序是否能够切实的发挥着它的效用?这些问题的答案几乎是令人悲哀的。

当然,这些做派并不会影响那些努力撩动星星之火的先锋者和年轻正义的新法律人们。犹记得两年前我所代理的肖明职务侵占一案,该案与蔡灼洪案如出一辙,同样是一起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根本未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但我的当事人肖明却在法庭之上作为被告,而与其商事行为完全一致的另一股东却堂而皇之的坐在旁听席上,身份为受害人。相同的案件类型却有着完全不同的命运,记得当时合议庭是三位年轻的法官,最终敢于为先的深圳法院法官们对案件做出了无罪判决,我的当事人肖明被关押400多天后当庭释放。

然而,短暂的夏日阳光过后又是漫长萧瑟的秋冬,似乎迟来的春天也仅仅是昙花一现,一切重回“正轨”。

 

两高发布的文件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然而,在此司法背景之下,南海公安却与此背道而驰。在立案七个月多后,临近年关时,于1月6日对蔡灼洪采取刑事拘留,将其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完全违背了对企业家慎用强制措施的刑事政策和精神。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对司法体制的改革抱有希望,就如这些民营企业家们心中如履薄冰的希冀,这么难的事儿,需要刑事政策的规制,但有接地气的落实才是最为鼓舞人心的蜕变。否则,看似天堂口,实则地狱门。别等到哪一天,这份对于民营企业家的保护符,最终可以扎扎实实的落在他们的身上的时候,才发现,企业再细致的管理与丰沃的经济基础也终究只能做个沉默的羔羊,待到铡刀落下时,只是“咩”的一声便呜呼,剩下豆大的眸子圆溜溜的照着这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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