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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元呼吁调整枪支认定标准,建议不要随便玩“枪”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6-12-20

导语:2016年10月25日,著名刑辩律师、广州刑辩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应邀接受广东电视台新闻频道《律师说》栏目采访,就涉枪案件司法实践中打击面过大等现象,发表专业意见,并呼吁有关部门调整枪支认定标准。这同时也是全国刑辩律师的呼声。

【视频一】2014年,四川达州18岁男孩刘大蔚通过某社交平台从台湾网购了24只“枪”,后被福建石狮海关部门查获。经鉴定:24支“枪”有20支具有致伤力、被认定为“枪支”。2015年,经泉州中院、福建高院两级法院审理,刘大蔚因犯走私武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同年11月,刘大蔚及其家人委托律师向福建高院提交了刑事申诉状,请求撤销该案判决、启动再审。2016年10月18日下午,福建高院通报称,经法定复查,认为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作出再审决定。

主持人:我们今天非常荣幸请到刑事法律专家丁一元律师为我们解读,丁律师您好!在我们一般人看来,很难想象因为玩“枪”玩出个无期徒刑。请问丁律师,福建法院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依据何在?
丁一元主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2支以上就构成走私武器罪,走私10支以上的,便属于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法院认定刘大蔚从台湾网购的24支“枪”有20支具有致伤力,被鉴定为“枪支”。符合走私武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因此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

主持人:那么福建高院为何又要作出再审此案的决定呢?
丁一元主任:我想再审的理由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刘大蔚购买枪支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我国现行枪支认定标准规定“非制式枪支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形象的说,就是对着大腿打,能在皮肤上打出个红点就会被认定为枪支,这一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存在争议,我想这是导致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的另一个重要理由。
                                                          
【视频二】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给刘大蔚的人生带来转机。最近,同样迎来转机的还有王国其。六年前,王国其因在广州越秀区一德路卖“枪”,被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坐了整整4年牢。今年一月底,他在获得越秀区检察院的无罪认定后,申请了国家赔偿。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赔偿王国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共计35.4万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主持人:王国其也因为所售卖的“枪”被鉴定为枪,为此坐牢4年,经过长达6年间7次审判,才最终获得无罪认定。这种情况在涉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出现得多吗?
丁一元主任:应该这么说,在涉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像刘大蔚被判无期徒刑和王国其最终被判无罪都是属于极端情况。更多的情况是在重判和无罪之间找一个折中,这样一来就给法官判决涉枪案件形成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又进一步导致在不同地方的法院对基本相同的涉枪案件作出差别很大的判决。

主持人:能否给我们举个例子?
丁一元主任:例如在我代理的一个涉枪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涉枪罪名不成立,但是检察院抗诉后二审法院又认定涉枪罪名成立,最终经过最高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做出了判决。也就是说在同一个案件中,不同级别的法院对涉枪部分的认定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也导致最终判决的刑期相差10年之多。这对于维护我国刑法的严肃性、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都会带来很大的负面作用。

主持人:那么您认为应当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丁一元主任:我们呼吁有关部门正视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过低,带来的“打击面过大、罪刑不一致和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必须适当调整枪支认定标准,例如将认定标准调整为枪口比动能大于10J/c㎡,使其更加科学和合理。这样可以大大缩小涉枪案件的打击面、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也使法院在适用这一标准时做到“罪刑一致、同案同判”。
                                                          
【视频三】从媒体的描述来看,刘大蔚和王国其都有一个共同的爱好,就是喜欢玩“枪”。事实上,这一爱好在广大军迷当中更为常见。那么在现行枪支认定标准下,广大军事迷还能好好“玩”枪吗?

主持人:在枪支认定标准还没有调整的前提下,对于军事爱好者来说,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才能确保不违法玩“枪”?
丁一元主任:首先,我建议不要随便购买和收藏玩具枪和仿真枪;其次,如果一定要购买和收藏,应当确保其符合比动能小于1.8J/c㎡的标准;最后,当不能确定是否符合标准时,则购买和收藏的数量绝对不能超过一支,否则,就有涉及刑事犯罪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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