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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律师辩护两段论与律师收费改革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5-12-03
前言
一直以来,律师辩护工作被人们自然而然地以公检法三阶段来划分,而且律师收费也是以这三阶段采取分段收费模式,但这种辩护工作划分和律师收费模式不无疑问。鉴于笔者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结合一次微信授课的思考形成本文,不妥之处,还请同仁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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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两段论的提出
1、原有认识的疑问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个刑事案件要经过立案到判决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律师们也习惯的将自己的辩护工作分别对应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辩护。这样的一种习惯性的做法似乎也没什么异议的声音。但是律师的辩护工作以公检法分工负责的三个阶段来划分是否合理呢?
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发挥作用基本相同,主要是经会见或阅卷了解案情后向办案机关提出初步书面或口头意见,没有发问、质证和辩论程序,所以完全可以归纳为一个庭前辩护阶段,不应当机械地按公检法三家的职能及工作程序把律师辩护的工作及收费与之生搬硬套。
2、新观念的雏形
新的《刑事诉讼法》已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辩护制度是修改的热点和重点。我们可以看到,第33条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辩护人的地位,而第39条则赋予了律师调取证据的权利。本次修改,不但提升了律师的辩护空间,而且强化了控辩对抗的高度,使平等对抗的格局进一步显现。相比之下,1996年《刑事诉讼法》只是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界定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在审判前阶段特别是侦查阶段,律师很多辩护活动都受到了限制。故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新近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确认了“审前辩护”制度。
3、新观念的提倡——律师辩护两段论
与“审前辩护”相对应的概念是“庭审辩护”,这两概念的并合,可以很好厘清了律师辩护工作划分模糊不清的问题。笔者认为律师辩护不是三阶段而应分为两阶段,即:刑事辩护以案件是否进入法院的审理为区分标准,分为“审前辩护”和“庭审辩护”。按照我国学者普遍接受的观点,审前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程序。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刑事审前程序在我国主要指刑事案件开庭一审前的程序。那么律师在审前程序以辩护人身份开展辩护工作,则统称为“审前辩护”,其以书面辩护为主,目的是说服侦查和审查起诉机关,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采纳罪轻和无罪的意见。这个阶段律师为当事人提供防御式辩护为主。“庭审辩护”则以言辞辩护为主,主要在实体和程序对抗公诉机关的指控,说服审判机关采纳有利于当事人的意见。这个阶段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对抗式辩护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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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两段论
与刑辩律师收费改革
(一)律师辩护两段论展开
新刑诉修改后,辩护的两阶段工作内容得到扩充,律师发挥作用的环节也增加。
例如在庭前辩护阶段,律师工作可以细分为三个环节:刑拘环节、捕后环节、审查起诉环节。与之相对应的,我们可以分别可以发表意见,如《建议不予批捕意见书》、批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及《不起诉意见书》。这是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律师还可以在阅卷后有针对性地调查取证;对案件有重大疑问反映,律师也可约见经办人当面陈述沟通案件问题。庭审辩护的效果有时远不如庭前辩护的效果好。在公安机关经手的经济纠纷、聚众斗殴或者寻衅滋事案件中,通过律师“审前辩护”有时可以使当事人避免被错捕。
近期笔者接了一件11人涉黑案件,公安先以寻衅滋事立案刑拘,后以涉嫌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呈捕,盈科广州刑事部七名律师分别代理,集体研讨后,提出了不构成涉黑刑事案件充分理由,书面提交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黄金期37天的最后一天晚上12点前全部释放。像这种庭前辩护是不需要发问和辩论的,会见了解基本案情,后写好法律意见书便起到很好效果。辩护人要予以重视,审前辩护大有可为。
而在庭审辩护阶段,又可以分为参加庭前会议和出庭辩护。因为庭前会议各地做法有差异,有的还有发问、质证和辩论环节;有时是法院依职权召开,有时是律师申请召开,形式也不尽相同。律师可以在参加庭前会议时,提交新证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庭前会议阶段,律师可以尽量争取维护委托人的程序性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罪轻辩护“打掉”部分罪名,把罪名从重罪改成轻罪等等。
去年上半年笔者在清远中院办理的一起钟某富等涉嫌制造毒品和买卖制毒物品案,法官主持召开了庭前会议,并将全部被告人带到庭上,笔者提出了充分排非申请理由。案件焦点是:几名主要被告从山东、湖北上家处购买数量达几吨的制造K粉原料盐酸羟亚胺(俗称“料头”)后,再通过中间人介绍转卖给下家过程中,是否明知下家是用来制造毒品的?如果明知便是制造毒品的共犯,否则只构成买卖制毒物品罪,两者最高刑分别是死刑和十年,有天壤之别!几名被告之前口供中都有一、二次承认过知道下家是用于制造毒品的。但笔者认真审查笔录后发现,有的是在刑拘24时后仍在看守所外做的笔录,有的没有录像。在法庭上笔者先就被告被抓后24小时内有无关进看守所进行发问。接着根据刑诉法第121条“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申请排非。第二次开庭时,由于公诉人不能提供同步录音录像也无法自圆其说,之后笔者在庭审时继续庭前会议的排非申请尽情发挥,最终法院采纳辩方意见,没有认定制造毒品共犯,只判决买卖制毒物品罪6年。律师的罪轻辩护成功实现!
(二)刑辩律师收费改革建
虽然新的刑诉拓展了律师辩护空间,律师辩护工作也在加重,但是律师收费制度却未相应改革。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律师收费模式是按案件进展的阶段收费为主,这种阶段收费就是以律师辩护三阶段划分,而且有限制收费的幅度。这种律师收费是不考虑工作量、不考虑案件难度的。案件简单的,当事人觉得亏;案件复杂了,律师觉得亏。虽然有规定可以计时收费,但是计时收费也是有幅度限制,例如广东的计时收费的幅度限制是200到3000/小时。这导致重大复杂的案件,律师如果要收取符合自己工作付出的收费,只能增加单位小时的总量。但在实践中,往往依照案件难易程度,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大多将业务“统一打包”,提供全程服务,以计件收费方式为主。
我国计时收费模式虽然和美国的收费模式类似,但是美国模式却是按市场调节价来的,而不是按政府指导价限定在一定的幅度内的。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明确规定了律师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刑事案件辩护不在此范围内。
笔者认为,在律师辩护两阶段里,审前辩护与庭审辩护时一样重要的,而且庭前辩护活动越来越多,其辩护质量也越来越重要,整个收费模式应当改变,而不是仅以办案机关的三阶段来划分和限制律师的收费。审前辩护作用已日益凸显,辩护方式也呈现多样化,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程序辩护都会出现在审前辩护中。律师收费不宜固守三阶段的划分收费,建议应当以市场调节价的计时收费或重大、疑难杂、复杂计件收费标准提高。
就目前而言,按照政府的指导价,按件收费三阶段基础最高是5.5万。因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另,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这样算下来一个案件最高是可按件收费是9.9万。
就按件收费而言,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笔者建议律师费可在10万-50万之间。这类案件主要包括黑社会性质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诈骗犯罪、职务犯罪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案件:
① 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② 同案犯多达10人以上的案件;
③ 案卷材料达50卷以上的案件;
④ 连续开庭可能达5天以上或需多次开庭案件;
⑤ 引发当地或外地媒体高度关注或者公安部、海关部署督办的案件;
⑥ 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等。
如果不调整按件收费的幅度,律师办理这类案件成本远远超过政府指导价。例如笔者办理的一起海关部署督办的305走私专案其中一名被告,卷宗就有2970卷、45名被告;案件分三次开庭,每次开庭一个星期;从接受委托到第三次开庭,该案已经超过一年多,但本案还未结案,仍有可能要开庭。笔者在本案花费的时间成本和工作量已经远远超过当初收的不到十万元的律师费了。
总而言之,律师收费不应固守之前的模式,在律师工作两段论的重新划分下,律师收费可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样方能更加充分肯定律师的辩护工作和辛苦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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