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一元刑事辩护网 > 主任论著

钟向春涉嫌行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二审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5-05-27
开庭时间:2015年5月26日上午9点30
开庭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6法庭
辩护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主任 丁一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主任助理 高雅馨律师
 
一、法庭调查
1、审判员:简要宣读一审判决书
2、上诉人:简要陈述上诉理由
 
法庭发问:
3、丁一元律师:主要围绕钟向春是否参与东来公司的经营管理;钟向春是否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构成要件等内容发问。
4、钟向春:陈述其参与东来公司实际经营理,并陈述其没有利用影响力受贿
5、检察员:主要围绕钟向春获得学校后勤业务是通过什么方式,有无向各校长贿送财物,有无找教育局帮忙,以什么名义从顾贤福处取得财物,数额多少等问题发问?
6、钟向春:通过正常经营,管理规范、服务费用低,而且还接收学校后勤人员安排工作,帮各学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式拿下业务的。没有贿送校长财物,从顾那取得的是工资和借支款等。
7、审判人员主要围绕钟向春是否利用其哥钟向东的影响力进行发问。
8、钟向春和顾贤福说并没有利用其哥的影响力拉业务。
 
举证质证:
9、丁一元律师提交了钟向钟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书证,包括收款单和合作协议。并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进行质疑:合作协议是有钟向春和顾贤福双方签名的,但是一审判决书却认定合作协议没有双方签名。
10、检察员提交了第一次讯问合法的情况说明。检察员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11、辩护人认为检察员提交的证据是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证明力。
12、辩护人向出庭作证的三名证人进行发问,三名证人均证实上诉人钟向春有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
 
二、法庭辩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三大方面的问题,一、非法证据和程序问题:(一)一审判决对非法证据未予排除;二、事实认定问题:(一)钟向春有参与“东来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二)钟向春从“东来公司”所用款项不是贿款;(三)钟向春没有利用钟向东的影响力;三、法律适用问题:(一)钟向春不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一审判决认定没有关于“不正当利益”的依据;(三)一审判决错误地将钟向春的合法所得认定为收受干股。(具体见辩护词)
 
    广州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建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理由主要是一审判决没有查清“不正当利益”的依据,一审判决认定钟向春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数额不清,没有区分哪些是工资或借支、哪些是受贿款。
 
    丁一元律师认为,本案不应该发回重审,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合议庭应当查清事实,改判钟向春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三、最后陈述
    钟向春希望法庭查清事实,判决其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