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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的夏新杰强奸案律师办案手记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5-04-02

盈科广州刑事部副主任--毛敬文律师

 

2015331日,3月的最后一天,本人收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寄过来的快递--《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中山市第一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撤回对涉嫌强奸罪的夏新杰的起诉。

本人代理该起时达7个月的刑事案件尘埃落定,涉嫌强奸罪(既遂)的被告人夏新杰无罪释放,得以昭雪。

现将本人办理该案一些经历、心得体会做个总结。

 

一、关于接案;

20149月的一天,一位熟人打电话给我,跟我说他儿子(三十岁)犯了强奸案被中山市公安逮捕了,问我愿不愿接这个他的案子。

这类强奸既遂的案件,其实辩护的空间并不大,而且当时我刚接手震惊全国的新闻媒体第一案(二十一世纪传媒新闻敲诈案),所以没有太多时间,就在电话里委婉地回绝了这位熟人。

过了两天,这位熟人又到律师事务所找到我,说他儿子的案子确实是有问题的,在他接近于哀求的眼神下,我听他陈述了一些案情经过:其儿子在中山市某镇开了一家有几十号工人的制衣厂,与被害人(女方)是网络认识的,案发时系第一次见面,作案现场是在被害人家里……

听到这里,我凭曾多年从事警察工作经验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个案件有问题!现在的网络时代,第一次约见网友,又是在网友家里,里面一定有重大隐情!

答应了熟人接案的请求,安抚了熟人焦急的心情后,就开始着手于案件的会见、阅卷等辩护工作……

 

二、关于律师办案;

接案后,第一时间是到中山市第一人民检察院阅卷(接案时已到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的笔录一直强调、辩解:网络认识被害人,且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发生关系后被害人趁其洗澡,拿了他的身份证和几百元钱,因此发生争执,以至于将被害人打伤……

看到这里,可能很多人会认为被告人是在“狡辩”,不着急,继续看案卷!

本人经过对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的审查,发现以下疑点:

(一)两人认识的经过,反映被害人主观为自愿,且极不符合强奸的背景、关系:被害人杨某(医院证明其已婚已产、34岁,对男女间的性关系有预见能力)和被告人,是在网络上互加为好友认识的,QQ聊天近半年后,被害人曾主动给被告人发送自己的相片,继而相互约见面,并主动把自己手机号码打给被告人夏新杰,(甚至事发当天还打电话给被告人让其帮买早餐)。

(二)没有证据表明被害人杨菊月对于性行为作出过反抗;虽然被害人说进行性行为时自己有反抗,但是,被告人身上并没有被反抗过的伤痕或痕迹。

(三)、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在“发生性交时”实施“掐脖子、按到”等暴力手段;对于被告人使用暴力的说法,只有被害人一个人的陈述;虽然,被害人脖子上有“抓伤痕”,也有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但并不能证实系被告人在性交前还是发生性交时所实施造成的。

四)、本案证据无法排除被告人陈述事实为真实的可能性;

被告人一直稳定供述:与被害人自愿发生性行为之后,被害人偷拿其身份证和几百元,才引起的被告人实施暴力;且有邻居证人可以证实该两人有金钱的纠葛。

(五)、被害人在公安的几次笔录中的陈述存在多处重大矛盾;

    1、被害人对于被告人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否用拳头打过其头部,被害人前后陈述严重矛盾;

    2、被害人对于发生关系时被告人有无说过威胁的话,被害人前后的陈述,前后严重矛盾;

    3、被害人对于被告人用刀架其脖子的动机(一次笔录说是为了威胁要钱,一次笔录说是为了威胁其开门),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

    4、被害人对于下楼时被告人拳打头部和被害人喊救命的顺序,被害人陈述多次颠倒;

    5、对于被告人抢劫的细节,被害人的描述前后矛盾;

    6、对于被告人想进其房间取暖推脱不掉的说法,与被害人租住房屋有两道门禁,完全可以不让被告人上到其居住的三楼的现实有重大矛盾;

7、对于被告人意图抢200块去“打的”的说法,被害人的陈述与事实存在重大矛盾;事实上,被告人名下有几十个工人的制衣厂(中山市沙溪镇宏叶制衣厂),常理上是不可能为了打的、区区200元而动用暴力抢劫的。

本人通过阅卷,得出以下结论:本案指控被告人夏新杰犯有强奸的证据严重不足,事实严重不清,被告人的陈述存在严重的自相矛盾、与事实存在严重矛盾,被害人具有诬告、陷害被告人的明显意图,

201410月,本案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人在开庭时向公诉人、法官提出了上述诸多辩护意见,法官和公诉人多次意图阻止本人依法发表辩护意见,但本人仍然坚持从案卷中发现的事实出发,以法律相关规定为依据,将全部观点陈述于庭审笔录,并将辩护意见以书面的形式寄给法官、公诉人、法院相关领导。

在开庭后的几个月里,本人多次电话、书面催促法院、检察院及时作出公正的判决,而检察机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但其证据均无实质性的改变。

最终,在本人的坚持下,法院、检察院经过慎重讨论,将本案作出“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的决定,被告人夏新杰宣告无罪释放!

 

三、关于律师的办案体会;

(一)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不是每一件案都会办成铁案;

 很多年轻律师会先入为主地认为,经过了公安、检察、法院审查的刑事案件,就没有了辩护的空间;事实上,现在的公检法办案人员严重不足,人均办案数量严重超标,加上少数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导致案件质量的不高,律师辩护空间不可谓不大。

(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要大胆地假设;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律师要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并大胆地进行假定被告人的说法、观点,当然在大胆地假定被告人说法为真实的同时,必须运用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去进行印证和甄别。

 

(三)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必须细心;

     因为我国的刑事案件,主要的证据为言辞证据,所以在阅卷的过程中,律师应当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多次的问话笔录进行审阅,重点要对多次笔录中关于犯罪事实的描述过程、细节进行认真地对比、甄别,哪些细节有变化、哪些细节的变化是影响案件的定性、量刑的,要将这些关键点一一罗列出来进行分析。

 

(四)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理;

 强奸案的重点在于: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就本案而言,就算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也使用了暴力,但是发生性关系时是自愿的,使用暴力是在发生性关系之后的,都不能构成强奸;所以,只有很好地把握到法律规定的关键点,才能运用证据,“以其之矛,戳其之盾”获取最好的辩护效果。

 律师之刑事辩护,并非为有罪之人洗脱有罪之名,而是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为当事人获得法律上的公平和正义,使其不用承受不该承受之责任。

冬天过去了,春天还会远吗!新一届领导人全新的司法体制改革理念符合社会规律、自然规律,系法律人士之春天也,系百姓之福、百姓之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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