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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难于上青天,我有幸又亲历了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5-02-13

 

    导读:200020042015,三个意义非凡的年头。在这三年里,我所亲办的三单刑事案件均获得了法院的无罪判决。2000年,广州市工商联原部长黄志钢贪污案,两次判决15年,广东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最终无罪;2004年,全国首例数量最大的熊少华运输毒品2500公斤案,判决无罪;2015210日,深圳必爱歌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肖明涉嫌180余万职务侵占案,法院认定罪名不成立,判决无罪。

 

一、案情概要

肖明原系深圳市必爱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爱歌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

20135月,必爱歌公司报警称肖明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必爱歌公司财产,同年12月底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认为肖明等人通过赚取公司赠品、差价、利润这三种方式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从中谋利180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建议法院量刑68年。

作为肖明的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认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坚持为肖明做无罪辩护。

法院经过三次开庭,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重大的问题,最终认为肖明等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于2015210日宣告肖明等人无罪。

二、公司利益纠葛何以动用刑法

本案的发生源于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纠纷。肖明在加入必爱歌公司之前已经兼任多家公司的股东,拥有成熟的客户群体,因与其他股东存在利益上的纠葛,为保密自有客户资源,故隐藏了客户的真正身份信息与自己开展业务,而不直接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20134月肖明离职的举动激怒了其他股东,于是向公安报警,罗列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此借国家之手泄私人之愤。丁律师全面了解和认真分析案情后,感叹到“公司利益纠葛何以动用刑法?”肖明的行为顶多算得上不规范,错不当罪。可惜公司股东之间的内斗的却演变成了。

三、公安检察盲目散打漏洞百出

刑事案件存在某些不良的办案倾向。当事人一但被启动刑事程序,就可能会被强加一些所谓的犯罪事实,特别是经济犯罪。本案也存在这种倾向,不但把非罪行为指控为犯罪行为,而且公诉机关指控肖明涉嫌职务侵占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都存在明显的错误。

首先,关于指控事实和证据问题。1、被告人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诱供所致;2、必爱歌公司没有大客户制度;3、起诉书未区分肖明的个人客户与公司客户;4、肖明没有经手公司赠品,更没有侵吞公司赠品;5、鉴定意见书的检材提取过程不合法,鉴定机关先入为主,假定事实,得出的鉴定结论与起诉书内容不具备关联性,不应作为定案根据。

其次,指控事实的法律适用问题。1、肖明以个人身份签订超出必爱歌经营范围的安装工程合同,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2、肖明按公司审批同意的价格与名义上的客户交易,后抬高单价售卖给真实客户,该行为并不损害公司经济利益,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四、律师见招拆招,真相水落石出

为反驳公诉机关的指控,使法官看清问题,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丁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无罪辩护做努力:

1、对有问题的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

2、对控方申请出庭作证的鉴定人进行发问,面对丁律师提出的会计鉴定意见的鉴定方法和检材不合法问题,鉴定人在庭上被问得哑口无言,居然还在庭后提交《关于自我纠正出庭作证意见的说明》。

3、成功申请辩方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从专业的角度指出本案会计鉴定不是根据基础会计事实材料得出,而是根据假定事实和被告人口供来计算,不符合行业规范。

4、成功申请辩方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公诉机关指控肖明侵吞公司赠品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5、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错误问题出具律师法律意见书。

6、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进行比对分析,以彼之予攻彼之盾。

五、十年来亲历的第三件无罪案件,又见法院公正判决

上述股东之争纯属私人纠纷,不符刑法犯罪构成,如果动用刑法定罪处罚,既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也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本案历经三次开庭,肖明最终在关押的第407天等来了无罪判决。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规范问题,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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