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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郑州“警察枪支在幼儿园走火”案谈广西胡平案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4-06-01

据郑州市郑东派出所官方微博“平安郑东”消息,为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常识。“六一”前受郑东海文幼儿园邀请,郑东派出所民警到该园传授安全防范常识。在装备演示环节发生意外,一枪支走火,一发子弹射中地面,溅起水泥碎屑刮伤四名家长一名儿童的腿和胳膊。警方和园方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医治。经检查均为皮外轻微伤,没有生命危险。

近一两年来,关于枪支走火的案件不断发生。其中:1、今年219日晚,湖南张家界市慈利县公安局民警陈宏凯与朋友到一KTV娱乐。当晚11点左右,陈宏凯疑被六四式手枪子弹击中受重伤昏迷。最终被认定是枪支走火。2羊城晚报讯报道:今年28日上午9时许,广州一名押钞员在押钞车行至内环路恒福路上方时,因俯身捡手机,疑被自己所持的枪支走火打死。

这些例子都说明枪支的在正常情况下也有走火的可能性。至于原因,那可能是多方面的。而郑州郑东派出所民警这次行为造成四名家长和一名儿童受伤,被认定为枪支走火,幸好该民警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广西警察胡平的命运却没截然相反!

谈到广西胡平案,一切性质都变味了。

胡平违规醉酒这一点暂且不说,就因为双方的身份——“警察”和“孕妇”。一开始就让一般的群众和相关领导不看事实就倾向性的作出判断,认为胡平是“警察的害群之马,必须清除”。事实上,从案件的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都可以看出,胡平是十天前因侦破一宗持枪抢劫案需要而领用枪支未还的,当天只是协助湖南警察办案。当晚因为派出所领导请客劝酒而酒醉,结果到了被害人店里时,被害人抢夺胡平手中的枪,导致案发死人。胡平案的发生,事实上是伤者蔡世勇和胡平两人在扭打抢夺过程枪支走火造成的!从胡平与被害人双方双手含量相当射击的残留物,以及匪夷所思的射击轨迹上看,充分符合枪支走火的情况。

命运捉弄,因本案社会影响大,又被政法委点名为13年典型案件之一。胡平成了枪支制度弊端下的一个替罪羊,胡平案现在最高院死刑复核中。结果拭目以待!

    笔者认为,郑州“警察枪支在幼儿园走火”,是枪支管理制度弊端的一个小小的影射。随着政策的影响,一线警察携带枪支将会增多,而问题也会越来越多。比如:枪支的质量问题,人的操作方法问题,还有枪支的收管和领取问题等等。但是制度弊端归弊端,人在这些弊端下,是否应该一概为枪支走火所造成的结果负责任呢?可想而知,答案是否定的。对于结果的造成,如果持枪者不是故意的,就不应当承担故意犯罪的责任,如果是过失,则可成立过失犯罪。

遗憾的是,有时我国的司法实践往往偏离了法治轨道,在现有司法制度下,当警察处于被告时,警察便是个弱者,舆论、社会及政治的压力轻易就可以引导审判的走向,胡平案就是一个典型。笔者同情被害人,但是感性认识后,我们就应该理性的对待案件,虽然我们也认为胡平有过失犯罪之嫌,但是胡平对于死亡的发生,根本不存在杀人的主观故意,案件发生的成因是双方抢枪走火,而胡平却被定以故意的杀人罪,处以极刑!不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是道德和舆论审判,应该让人三思!

我们应该思考,假如胡平领用的枪支及时被收回或喝酒时交单位保管,本案便可避免。将枪支管理的弊端下结果,可否客观归罪于制度下的人呢?请理性对待每一个个体,尊重每一个生命,不能以制度弊端杀人!http://news.163.com/14/0530/05/9TFK1JVP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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