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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首宗“认罪认罚从宽”案宣判——在个案中感受制度的优越性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9-03-22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与司法体制改革相关联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做出了规定,二是增加了通过前期试点改革所确立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紧密相关的具体规定。

作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在刑事司法领域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方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了两年多的试点,被认为是一项符合我国司法国情的改革举措。在试点期间,这一制度在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优化职权配置等方面都发挥了突出作用。

作为实习律师,十分有幸在个案中感受了一次制度的优越性。

案情简介: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陈某远、刘某恒与中山市钟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梁某清(在逃,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辉合谋后,被告单位诚某公司将以中山市强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广州市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进口商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下称许可证)交给钟某公司负责联系客户揽货。走私过程中先由实际进口人自行从境外采购废塑料运至中山港码头,再由被告人陈某辉将货物资料及诚某公司许可证提供给负责报关的中山市中某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并以诚某公司名义缴纳进口税费。货物申报进口后,被告人陈某辉联系运输公司安排车辆将货物运至实际进口人。钟某公司在中山港口岸代理废塑料218票,共计14165.21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走私固体废物14165.21吨,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彼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广东尚未全面铺开,因此,从海关缉私局、检察院再到法院阶段,被告人被关押了近一年时间,甚至在中山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中,还建议对被告人陈某辉从重处罚,情况并不乐观。丁一元律师介入后,先后多次与案件经办人沟通,交换辩护意见。恰逢中山市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与被告人家属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决定借此东风,提高诉讼效率,尽早为当事人争取到自由。与检察官的多番沟通之后,终于在2018年12月19日在中山市看守所内签署了中山市首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成功争取到从犯地位的认定。在走完认罪认罚程序后诉讼进程明显加快,在年末案件堆积如山的情况下,法院适时安排了开庭,庭上控辩双方有的放矢,就关键点各自发表意见,庭审井然有序。过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且在判决生效前,于3月7日对被告人陈某辉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得益于律师的积极辩护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陈某辉得以早日重获自由。

所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新事物从诞生到壮大,其实是一个不断过滤的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例外,虽然在两年多的试点中已日渐完善,但我们的追求必然是“精益求精”。因此,在全面推开施行的过程中,要正确把握诸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等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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