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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警察枪击案:舆论杀人面前,司法该有何作为?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4-03-14

 

无论被还原的事实本身还是我们应该重新看待的醉酒,都不能使人简单地把本案归结为像先前媒体报道所描述的那样:一个喝得醉醺醺的警察,拿着枪走进米粉店,因为店里没有他想要的奶茶就不由分说拔枪朝老板和老板娘开枪。这种写法可以吸引眼球、引发公愤,但是没有告诉大众事实、歪曲了真相;这种写法可以带来点击率、销售量和名誉,但是罔顾了一条性命和大众的知情权。

在把案件真相还原后,在对醉酒有了了解后,我们看到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待“醉酒”的问题也是有自己的原则和立场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73集)登载了一个案例:“侯卫春故意杀人案” ,在该案中,一审、二审均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到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最高人民法院认经复核认为“可不立即执行”,主要原因就是“侯卫春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43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明确指出“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在醉酒人的因醉酒致使其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降低,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因醉酒而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这是为医学所证明了的。因此醉酒的人在社会危害性方面与政策状态下的杀人所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不同,在主观恶性上也相应较小,道德非难程度也相应减小,在人身危险性方面醉酒犯罪不是常态和惯犯,酒醒后也多是懊悔,不具有更重的人身危害性。

最后,综合衡量本案的情况,胡平与两位被害人素昧平生,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而且本案的发生与胡平的醉酒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并不是胡平每次醉酒都行凶杀人。对胡平来说,他活在世上30多年,对于自己醉酒的认识就是醉后会滋事或者只是沉睡不醒,但是从没醉酒后杀人、伤人,因此推断胡平放任自己喝醉就是存有杀人的故意的推论是荒唐的。醉酒犯罪不能免除刑责,但也不能简单等同于其他恶性的预谋仇杀、谋财害命。

胡平一直是兢兢业业、爱岗敬业的警察,在领导和同时的口碑都很好。事发后也并未逃跑,留在事发现场,是自首的行为。通过以上各点,胡平在本案中行为符合最高院的审判原则,法院应该摆脱舆论的不正常的压力,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舆论总是快意恩仇、以血还血的,但是,司法,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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