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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是律师的天职》全文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3-10-12
 
    我认为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是为律师体现自身法律价值的最终衡量标准,而为了所谓的无罪判决,而最终给当事人带来更严重的刑罚的辩护策略,无论在判决前看来是多么的大胆、多么的令旁人敬佩辩护人的胆量,能够造成多么强烈的反响,实际造成的结果却是当事人失去生命或者失去更多的自由,这都是不可取的。套用一句话,无论死磕派还是技术派,不以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辩护,都是“耍流氓”。
 
    回到这两个案子,先说天一,富二代、qiangjian、嫖娼,这些词将天一架到了火炉上烤,社会舆论的倾向性十分明显,更糟糕的是在没有对其有利的证据的情况下,辩护人无罪辩护,认为本案属于酒吧组织陪酒女卖淫,并设局敲诈,坚持被告人不认罪,不赔偿,诉讼期间,监护人向公安机关举报酒吧组织卖淫及敲诈犯罪,在公开的辩护词中公布被害人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将其病历隐私资料公之于众,触动公众敏感神经,给人以“土豪权贵”欺负弱女子之嫌,这套组合拳打出后非但没有洗刷自己,反而更加是积重难返。“技术”看似精湛,但是效果恰恰相反,还远不如悔罪、赔偿,辩护人在有罪无罪的选择上钻了牛角尖,并没有审时度势,为天一争取最大利益。
 
    再说夏俊峰案。夏俊峰案辩护词而言,前后谈到包括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不清,正当防卫的基本事实不能排除、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罪名定性错误、被害人对案件发生负有重大过错责任、有明显自首情节等8条辩护理由,但撒了胡椒面,到底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应当改判,还是发回重审,没有抓住重点,反而造成了辩护理由之间的矛盾。其次在对舆论的把握上过于突出法律专业性的内容,而忽略了民众对这起案件感兴趣的原因是小摊贩和城管之间这个“中国特色”的矛盾,没有善加利用。

 
    最后,本人切合自身20多年的办案体会,谈谈自己的体会:办案并没有固定的套路和模式,一定要因案而异,因地制宜。即使同样的案子在不同的时间、地方,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一切的出发点就是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从这出发,无论当时当事人或者其家属多么想不开,事后都会感谢律师的。在这点上我就很赞同刘志军案中律师的做法,他没有借助自己是刘志军的律师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像天一案中律师一样,采取各种手段、提出种种辩护理由为刘志军脱罪,借此为自己大造声势,而是配合当事人的意愿,积极认罪、主动配合,因为活命才是刘志军的最大利益。同样,在客观条件需要的时候,律师就必须采取一切手段,比如我去年代理的庞胜斌故意伤害案(此处案情简介),最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小庞获得了自由。在这个案子中我就是一力为庞胜斌做无罪辩护,当时的报纸舆论对本案的报道也是对庞胜斌表示同情的,因此当检察院提出5-10年的量刑建议时,我都不等宣判、上诉、就直接向检察院投诉了办案的检察官,但是我明白这么做不会对庞胜斌产生不好的效果,因为这起案件中被害人肯定向法院、检察院施加了压力,律师应当采取措施促使司法机关秉公执法,使司法回到公正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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