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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有没和私人借款混淆—— 为村官霍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辩护观点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3-09-30

                                               刑事部 杨春雁律师

相关案情

 

某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控告霍某某涉嫌受贿,我们向法院提供一份关键证据:收条,用来证明霍某某没有受贿行为,而是向包工头借款十万元,并且已经归还。

 

双方交锋

 

检察院认为霍某某与包工头陈某存在利益关系,收受陈某十万元。

 

作为辩护律师的我们则认为,包工头陈某当年确实是给了霍某十万元,但是不涉及任何利益关系,是霍某当时缺钱用向陈某借了十万元,并且已经归还。我们当庭提交了陈某签名确认收回了霍某的十万元现金这份收条作为证据,用来证实答辩。

辩护律师

    这个案子,我们为霍某做的是无罪辩护。我们认为,这本来是民间的借贷关系,而且霍某也履行了还款义务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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