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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单位诈骗罪名不成立,又一次遭遇上诉抗诉双重夹击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0-05-12
 
 

02

争议焦点

Law

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罪名定性——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这是控辩双方的争议所在,也直接决定着对被告人的量刑起点是五年还是十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关于“是否骗取被害人的财产”,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其关键在于被告人李某是否能控制交易的输赢,而多位证人证言以及交易平台操作记录均可证明:被告人李某无法控制交易行情;且对客户收益的限制只是防止会员单位无法承受客户收益过高,并非客户完全无法收益;会员单位和客户之间存在的仍旧是输赢未知的对赌协议。因此,不能证实被告人李某“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的事实。

 

本案的焦点之二在于有无“代客操作”,直接影响是否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对控方关于被告人“代客操作”的质疑也得到了法院认可。本案中并无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扮演了角色,也无法证明异常且频繁的操作与被告人有关联,因此公诉机关对于李某“代客操作”、“一人扮演多个角色”的指控并不具有唯一指向性。看似完整的控告逻辑,实际上为得出推论,自定前提,无法形成证据闭合链条,不能证实指控情节。

 

03

辩护意见

Law

1. 是否虚构身份不会阻却客户对期货交易盈亏偶然性的认识,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

 

2. 客户有盈利、持平、亏损,盈亏始终是一定比例的概率事件,对赌关系的存在,也不影响本案中无法操控行情和走向的客观事实;

 

3. 被害人夏某华作为操盘老手对交易本质有充分的认识,即使其将账号密码交给他人操作,也并不意味着丧失对财物的控制;

 

4. 湖南澳鑫的一审判决中明确,虚构形象、夸大盈利等方式诱导客户进入平台交易以及建议客户频繁操作的行为不是认定案件性质的关键行为;

 

5. 湖南澳鑫公司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创金诚作为湖南澳鑫公司的会员单位,交易规则和盈利模式都是由湖南澳鑫公司制定,在其行为没有明显超出湖南澳鑫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下,不宜对被告人李某以诈骗罪定罪;

 

6. 量刑方面,鉴于被告人李某系从犯,建议对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李某系从犯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其它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本院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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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小结

  类似的变相期货交易案件在全国各地均有发生,但多以诈骗罪起诉并以诈骗罪判决告终。本案公诉机关以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双重罪名起诉,最终辩护人“打掉诈骗罪”,法院仅判决非法经营罪一罪的判决结果(同比涉案金额上千万黄某案,李某三百万的涉案金额,同样判处六年,量刑偏重),不仅对同类型案件的辩护具有指导意义,也为各地的司法审判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本案一审判决诈骗罪罪名不成立后,检察院提出了抗诉,再次遭遇上诉抗诉双重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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