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一元刑事辩护网 > 部分成功案例

【贪污无罪】黄某钢涉嫌贪污案判无罪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7-08-21

  黄某钢涉嫌贪污判无罪

  委托事项:担任黄某钢涉嫌贪污案发回重审辩护人

  刑事案由:贪污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宣告无罪【(1998)穗中法刑经重字第3号】

  主办律师:丁一元律师

  现属部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 主任

  主办律师评述:本案从立案侦查,1996年提起公诉直到2000年10月14日宣告无罪,历时五年多。这个过程中,高院发回重审两次,广州中院审了三次,共经历两级法院的五次审理。从时间和程序上,便可以看出无罪辩护到无罪结果是一个多么漫长的过程,这不但对当事人的磨练,更是考验着律师的能力和耐性。虽然过程艰辛的,但终究将正义争取到了。这个案子也给本人从事刑事辩护增强了坚定不移的信念——穷尽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让当事人免受不公平对待,免受不白之冤!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钢于1994年12月至1995年6月间,利用其经管广州市工商来联合会经济财务的职务便利,以退付经济部代管的国兴公司提交给汇商城市信用社理事会抵押担保金人民币420万元的,私自决定从经济部先后7次共划款人民币228930元到国兴公司,又以用于市工商业联合会经济部福利开支为名,从国兴公司套取上述现金,之后,将国兴公司开出的收款收据交回给经济部报账,将现金人民币228930元据 为已有。1995年4月8日,被告人黄某钢经管市工商业联合会经济部财务的职务便利,以退付越秀区丰泽经济发展公司提交给经济部用于筹办马会竞猜站资金人民币20万元的利息款为名,私自决定从经济部划款人民币36000元到丰泽公司帐户,并持转帐支票到该公司提取现金,之后,将丰泽公司开出的收据交回经济部报账,将现金人民币36000元据为已有。

  黄某涉嫌贪污,广州中院判处15年,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

  二、现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丁一元律师论证与法律意见

  丁一元主任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后,发现本案有多处自相矛盾的地方,证据链条无法环环相扣,起诉。丁一元提出,该264930元是上级领导交给被告人黄志钢本人使用的私款(该款的用途是作为经济部小钱柜开支和为职工垫支集资款等使用),事实上黄某钢已按上级领导的意图使用该款,并非个人占用。起诉指挥黄某钢虚构事实和将上述款项存入个人存折一节失实。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黄某钢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黄某钢无罪。

  历经5次开庭审理后,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以下意见:1、被告人黄某钢是否将所提取的公款非法侵吞占为已有尚缺乏事实依据;2、起诉书指控黄某钢贪污公款的正据不足。

  三、代理结果

  黄某钢从一审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到最终发回重审获得无罪,经历两次重审,经历5年的刑事诉讼缠身,终于变回自由人。律师的辩护得到了非常令人满意的结果!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