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受贿(罪轻判决)
——十年变三年
案件导读:
2013年,张某被公诉机关指控在担任广州市XX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多人的“好处费”,合计59万元。北京市(广州)盈科律师事务所王水明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不懈努力,查明事实,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张可安获罪轻判决[(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711号],十年变三年。
案情简介:
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广州市XX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学校信息工程及校服采购等业务中多次收受周某贿赂35万元、王某贿赂16万元、林某贿赂8万元,共计贿赂款59万元,被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指控其犯受贿罪。
辩护点睛:
1、辩护人提出张某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提出,2013年6月,广州市纪委发现被告人张某在负责学校信息工程建设中有收受他人贿赂的嫌疑,并通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纪委部门通知正在北京出差的张某接受纪委调查,后被告人张某按照预定时间返回本市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这完全符合我国的关于自首的规定。此外,张某在纪委侦查期间能主动交代纪委尚未掌握的张某收受林某8万元的犯罪事实,这同样属于自首行为。
在该案中,辩护人充分利用法律赋予其的调查取证权,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委申请其分别出具《情况说明》,这两份《情况说明》证实了张某在接到所在单位纪委部门的通知后,从北京赶回广州投案,并如实供述收受周某、王某及纪委尚未掌握的林某的贿赂款,属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是自首行为。
2、辩护人通过不懈努力,延缓该案的判决,使被告人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得到轻判。
如果按《刑法修正案》(八)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张某被指控的受贿金额59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随着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现行刑法规定59万属于数额巨大,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上。这一时间差不仅让贪污贿赂的数额衡量标准大为不同,而且令量刑大幅减少,辩护人正是利用这一有利的时间差,巧逢《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落地,使得在2014年公开审理的案件在2016年5月才得以宣判,让被告人得到本应被判处10年以上却最后只被判处3年的罪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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