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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涉黑犯罪特征是什么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8-06-06

  据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的近几年在广州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审理的十余起涉黑案的裁判文书,获悉当前广州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以下较普遍的特征(注:由于笔者搜索到的判决书数量有限,故以下归纳仅反映部分犯罪及判决情况):

   (一)涉案组织主要人员的构成有三类:自然村村民(居民)、非本地户籍同乡、企业人员

  广州地区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涉案人员,从集结为普通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到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存在共同的生活基础,或者存在同一企业或关联行业的工作基础。个案中涉案人员或以自然村村民为主、或以非本地户籍同乡为主、或以企业人员为主,并以这些人员为基础聚合该区域及周边的刑满释放人员、不安定分子、社会闲散人员。其中,以自然村村民为主要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往往是同一姓氏的同宗兄弟,当中不乏存在亲属关系的情形。

  (二)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外,涉案人员普遍还会被指控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等七个罪名

  广州地区涉案人员被指控的罪名除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外,被指控的罪名普遍有七个,包括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个别案件中还会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妨害作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包庇罪、绑架罪、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多样,多是通过开设赌场或在小范围内垄断某一产业攫取经济利益

  归纳十余起个案,广州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敛财方式包括开设赌场,开展砂石等建筑原材料供销,承揽建筑工程,垄断快递物流,插手村内经济事务,对当地的小经营者收取保护费,经营生猪私宰场、获取市场猪肉配送权,承包快餐配送等。

  其中,开设赌场是较为常见的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但是在广州地区,涉案的赌场虽然数量较多且场地分散,但多为村内赌博,赌博形式及赌具都较为简单,犯罪集团的成员主要充当荷手、派牌、抽水、看场、望风以及放贷,赌资相对较小,各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一般在几千至几万,赌场开设范围在个别自然村领域,包括祠堂、店铺等,赌客主要是村民。(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35号案涉案人员被指控的一起犯罪事实中,公安人员在其中一赌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归案时,缴获的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230元,这正体现当前涉黑犯罪中以开设赌场为敛财方式较之于前文的其他方式经济实力相对较小。

   (四)法院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相关犯罪的证据多样

  法院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他相关犯罪的证据多样,包括:被告人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监控录像,案发现场照片,涉案工具照片;通话清单,手机通话清单及通话录音光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文件检验鉴定书,枪支弹药鉴定书;赌场或公司账册,企业内档资料,合同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冻结存款通知书,相关存折、银行卡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病历、验伤报告、CT检查报告单、《门(急)诊病历》、《出院记录》、《手术治疗同意书》等病历材料;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投诉信,情况说明,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破案报告;证实为累犯的前科处罚材料;同案人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的刑事判决书、被认定为其他罪名的刑事判决书等。

  尽管法院认定的证据多样,但是法院也是在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后才予以认定,在(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35号案中,对于该村一千多名村民自发签名确认本案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的书面材料并未得到广州中院的采信。

   (五)每一个案中辩护人均以犯罪团伙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为案件的核心辩点

  辩护人在论证犯罪团伙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辩点包括:控方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不足;犯罪团伙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其中关于组织特征的论点较为突出,包括:所有事件均为临时起意,具有偶发性、随意性,各被告人没有形成严密的组织,并非有目的地为了违法犯罪活动而将他们纠集在一起,有事才会叫人帮忙;犯罪团伙并没有通过制定“纪律”、“规约”制约相关的犯罪分子;并没有明确的分工,各犯罪分子都是各自为政等。关于不符合经济特征的辩点包括:无形成共同的经济实体,没有将取得的经济利益用于支持其犯罪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获取经营收入的行为合法合规。

  辩护人在论证当事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无关的辩点包括:只是雇主雇员关系,没有参与案件;相关犯罪事实发生时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只是看热闹而没有参与,或者虽然有参与但只是参与了理赔或送诊就医。

  辩护人提出罪轻辩护的辩点包括: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骨干成员的证据不足,仅为一般参加者,情节较轻、作用不大,仅为从犯。

  另外,不少辩护人指出对某一成员的部分罪名已经进行了处罚,再对其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重复评价。

  (六)法院在认定涉案组织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从四个特征进行分析判断

  认定组织特征时考虑的因素主要是人员构成,纵观犯罪事实确定领导、组织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

  认定经济特征时主要考虑是否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认定行为特征时主要考虑是否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有一部分较明显地体现暴力的特征。

  认定非法控制特征时主要考虑是否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是否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而且必然要有犯罪活动。

   (七)违法犯罪行为并非特别凶残的涉黑组织犯罪,法院一般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小幅度的处罚

  据笔者搜索的十余则刑事判决书,因均不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特别凶残、影响范围广泛的犯罪,法院一般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小幅度的处罚。其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一般被判处七年至八年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定量刑幅度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且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的,一般被判处三年至四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金(法定量刑幅度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而被认定为其他参加者的,则被判处十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两千元至一万元罚金(法定量刑幅度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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