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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清的商务费用,涉嫌职务侵占60万不起诉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4-02-14

众所周知,教育和医疗行业是腐败及行受贿高发地带。相关行业产品竞争强、干预多、推广环境复杂。商务上利益输送是潜规则,与之关联的商务费用,是申请还是套取?是送出去了还是个人侵占?一旦内控审计,投标教育部门及销售设备的经办人员将被推上风口浪尖。

员工按照公司一直以来的交易模式和交易习惯开发客户,甚至公司为隔离风险引进中间代理商设置“防火墙”,可当刑事法律风险来临,单位往往会牺牲员工作为替罪羊。而职务侵占罪,便是一款员工容易触及的罪名。

这是一个“大义灭亲”的真实故事——因恋爱没有最终走向结婚殿堂,女朋友向公司举报男朋友Q职务侵占。2022年5月,在广州市黄埔区有一家销售视频畅销品牌电子产品的大型电子科技公司前来经侦大队报案,称销售人员Q在销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勾结中间商,增设中间交易环节,侵占公司财产86万余元,除去中间商代扣税费,所得货款61万余元被Q占有。

Q知道公司报案后,通过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廖律师推荐,迅速委托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介入。

又见职务侵占!我们偶尔会有朋友或客户满是困惑来咨询:

“不这么做根本无法开展工作”。

“都是为了交易完成业绩”。

“公司是清楚和默许的,这么做不止我一个人”。

“是公司制度的弊端,都是无奈之举”。

“申请费用经过公司层层审批,不是我个人行为”。

“我这是回款前垫资为公司工作啊”。

本案不利Q的有五:

1、Q的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公司制度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商务费用”。

2、Q的现任直属上级称,不知从中间商套出差价费用是用于业务的“商务费用”,其审批的都是正常特价订单。

3、有证据证明Q收取了中间商支付的费用。

4、相关人员否认接受Q的现金利益输送,部分人承认接受少量红包和宴请及实物。

5、做过检察官的公司法务和经办检察官都表示,根据以往办案经验,就算认罪认罚退赃,最理想只能建议缓刑,不可能不诉。

穿透表象看本质,是职务侵占,还是单位行贿?

何为职务侵占?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必须为单位员工;(2)客观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上具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4)本罪主观方面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上述报案的公司,因内部反舞弊职能部门不做业务,未能完全了解公司运作商业模式。虽然经侦审查一个月就受理立案,但因专业律师介入提出合理辩护意见,检察院经过7天审查作出不批捕(取保候审)决定。后经侦持续侦查一年移送审查起诉,律师继续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书》、《阅卷发现问题及初步意见》、《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结合Q本人提交《案件事实经过及背景》,检察院经过7个月审查,退回一次补充侦查后,在没有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慎重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讲法律我们是专业的,谈商业我们是肤浅的。Q本人写的《案件事实经过及背景》给法律专业人士(包括检察官)带来了法律以外更广阔的思维。还原了事实真相,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承办检察人员也改变强势态度,准备召开听证会,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做出理性决定。

有效辩护成功是有成就感的,过程是斗智斗勇的,和检察官的交流是一波三折的。除了专业能力要强,法律关系把握要准,心理素质更要过硬。

“这么大的金额,当事人愿不愿意认罪认罚?认的话,给他的量刑建议可以是缓刑”。

“你要做无罪辩护是吗?那我们不用谈了”。

“行!我们法庭上见”。

回想控辩双方的对话,令人心悸。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控方证据存在的“硬伤”问题。首先,控告单位两位关键证人都是Q的上级,一位前任一位现任。但现任可能迫于形势做了不利于Q的虚假证言,好在前任领导实事求是。其次,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要求控告单位提供其他同职位员工配合取证是否同意套取商务费用,以及提供电子邮件自证其说,均被控告单位一一婉拒。因此,检察院认为Q职务侵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

律师提醒:虽然为了保住工作身不由己,但需要时常警惕刑事法律风险,否则丢掉的不只是一份工作,还有一份宝贵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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