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广深为我国主要的贵金属生产、加工、销售地,巨大的市场滋养着大量金、银、铂等贵金属经销企业。其中黄金销售交易链条的终端客户往往是个人消费者,而个人消费者对发票的需求不强,导致黄金终端零售企业通常不主动提供发票,并以收据、保修凭证等自制单据代替发票。这种交易惯例导致黄金终端销售企业存在大量“富余票”的累积。此时为了效益最大化,终端销售企业则将大量富余票以资金回流、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对外虚开,进而引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涉嫌重大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三罪,历经两年,审查起诉阶段先打掉诈骗,在检察院对虚开和骗税量刑建议分别是三年和六年的基础上,审判阶段再打掉虚开一罪,九江市中级法院采纳盈科广州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和团队律师张耀文的辩护意见仅认定骗税一罪,判三缓五。
一、案情
序号 |
指控罪名 |
涉案金额 |
1 |
诈骗罪 |
4135.85万元 |
2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2960万元 |
3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9201万元 |
1、涉嫌诈骗罪
黄**通过刘*(另案处理)在香港找到7台二手重排机等,实际价格为每台1.5万美金,而后黄**通过林**李**的重庆锦富*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百*供应链有限公司以110万美金/台的价格高报进口。另外,黄**从刘*处购买一批二手设备,安排公司职员负责接受并转运仓库保管,再通过重庆锦富*公司和马鞍山百*公司以远高于出口报关价值的价格报关先出口再进口至公司,黄**再通过这些进口报关单在抚州市某开发区按机器价值30%骗取政府设备补贴款4135.85万元。
2、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深圳市德**科技公司和深圳市奢**供应链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证实,其与黄**合作,先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进行虚开,后把这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而虚开环节李**先行支付7个点的开票费用,在出口退税后再与黄**平分利润,资金回流是通过深圳市德**科技公司、江西森*、江西众*、郭**控制的个人账户、江苏英*供应链公司进行境外结汇,形成回流循环。价税合计2960万元。
销方名称 |
购方名称 |
发票份数 |
发票税额(元) |
江西亮* |
深圳市德**公司 |
179 |
1936435.69 |
江西森* |
30 |
383894.49 |
|
江西众晶*公司 |
61 |
692894.73 |
|
江西亮* |
深圳市奢**公司 |
31 |
391402.16 |
总计 |
301 |
3405627.07 |
3、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
李**的作用:与黄**合作,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7%的开票费接受黄**控制的江西森*等多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将这些发票通过江苏英*供应链管理公司和郭**,实现了境内对敲到境外支付的资金回流,进行买汇结汇后,实施向国家的骗取出口退税款9201万元从犯。
二、接受李**委托,实体辩护观点
(一)共犯脱离
1、李**并非黄**团伙中的一员,其供应链公司仅代理进出口报关,事前无诈骗政府补贴款意思联络和预谋,黄**共骗取1.8亿元进口设备和装修补贴款,事后未分赃给李**。因此,不构成诈骗罪共犯。
2、李**与黄**公司之间仅为合作购销关系,接受了虚开发票。但无共同骗取出品退税实行行为。客观上并没有参与运输、虚假高报、虚开走账等行为。也未非法获利,依法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9201万元共同犯罪,不属于从犯。具体从货流、发票流及资金流三方面展开该点的辩护。
3、李**仅应对其接受上家黄**虚开税额340万元受票,然后抵扣高开给下家江苏某供应链公司出口退税行为担责,其中部分有真实交易金额应予剔除。且接受虚开和出口骗税属于手段和目的关系牵连犯,只能择一重罪处之。
(二)真实货物交易
1、在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发现部分负数发票(即红字发票),这是企业发生销售货物退回等业务时,冲减销售收入的合法凭证。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德**公司确实在实际经营,且具有真实交易。
2、德**公司委托江苏英*出口价税合计30009145.37元货物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有材料能够证明“三流一致”,也不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此外,在庭前会议及当庭分别提交了梳理的3份(每份百余页)合同票据等证据材料,旨在佐证双方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以期达到降低所指控的虚开金额,进而降低刑期的目的。
3、资金回流问题。在案证据,资金链条不完整,无证据证明涉案业务存在闭环的足额资金流向,且所指控收款账户金额与交易金额无法对应,相互独立。故在德**与江苏英*公司之间具有真实进项交易与之对应的前提下,自然不会以非法抵扣的方式危及国家税收利益。
(三)牵连犯
退言之,李**的公司确有接受黄**公司的部分虚开(300万左右)但均未抵扣,而是直接用于出口,领取出口退税,虚开与出口退税两行为之间是手段、目的行为,系牵连犯,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四)自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李**当庭表示自己对于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有异议的表述系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并非翻供,不影响自首成立。
三、程序辩护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不构成诈骗罪意见,针对另外两罪观点如下:
1、认罪认罚程序:坚持辩护观点,部分拒绝认罪认罚。
2、非法证据排除。
3、递交三份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实公司确存在部分真实交易
第二组:证明涉案期间也存在真实货物出口交易第三组:证明公司合法经营,并非为虚开犯罪设立
四、办案实录
程序上,本案进过补充侦查一次;补充起诉、追加起诉各一次;庭前会议两次,市中院向省高院和最高院申请延长审限各一次,从委托到一审判决历时近2年;
1、本案涉案人员14名,卷宗材料共计148卷,会计鉴定报告2份。连续开庭多天,打卡在法庭吃盒饭经历。
2、庭后寄出3份补充辩护意见
3、临门一脚:宣判前沟通会见,表明认罪态度并愿意交纳相应罚金。有效辩护最终取得良好效果。
五、结果刑期对比
序号 |
被告人 |
罪名 |
主刑 |
附加刑 |
||
1 |
黄*1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12年8月 |
无期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14年 |
|||||
诈骗罪 |
无期 |
|||||
2 |
杨**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11年 |
16年 |
罚金5050万元 |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11年 |
|||||
3 |
黄*2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7年 |
10年6月 |
罚金1050万元 |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7年6月 |
|||||
4 |
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5年5月 |
11年5月 |
罚金440万元 |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6年6月 |
|||||
诈骗罪 |
4年6月 |
|||||
5 |
方*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5年3月 |
8年 |
罚金120万 |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5年7月 |
|||||
... |
|
|
|
|
||
11 |
李**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判3缓5 |
罚金100万元 |
结语:广深为我国主要的贵金属生产、加工、销售地,巨大的市场滋养着大量金、银、铂等贵金属经销企业。其中黄金销售交易链条的终端客户往往是个人消费者,而个人消费者对发票的需求不强,导致黄金终端零售企业通常不主动提供发票,并以收据、保修凭证等自制单据代替发票。这种交易惯例导致黄金终端销售企业存在大量“富余票”的累积。此时为了效益最大化,终端销售企业则将大量富余票以资金回流、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对外虚开,进而引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本案主犯一审犯三罪,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涉案金额合计超亿元,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与主犯相关的本文主人公,在侦查阶段被指控犯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三罪,最终一审判决法院仅认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一罪,没有判处九年有期徒刑,而是减轻判决,判三缓五,于中秋节前回家团圆。
虚开发票及涉税犯罪是企业家高发罪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提前对税务问题进行内部防控,以及做好税务刑事风险防范,避免踩坑和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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