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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盗窃管道煤气,经辩护判处轻刑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3-07-09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份,被害人张某找工作时被“阿林”(另案处理)所骗,“阿林”逼迫张某从事卖淫活动,并限制张某的人身自由。2012年9月9日至10月3日期间,蔡某在 “阿林”的纠合下,负责每天接送张某到广州市白云区某生活区409房内进行卖淫,张某卖淫时蔡某在户外守候,以防张某逃跑。10月3日凌晨,张某在白云区某酒店住处通过网络通知朋友报警,公安人员遂到上址抓获蔡某,并解救出张某。
蔡某被抓后,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
公诉机关认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迫卖淫罪。并建议量刑五至六年。
 
【辩护观点】
    本网段长明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蔡某本案中是在同案人“阿林”的纠合下负责接送被害人卖淫,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蔡某构成从犯,并减轻处罚;
2、蔡某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被害人本案中亦未受到身体伤害;
3、蔡某户籍登记年龄有误,其户籍登记出日期时使用的是农历日期1994年9月3日,而不是太阳历日期1994年10月10日,因此,蔡某犯案时是未成年人,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认定蔡某犯案时未满18岁并减轻处罚;
4、蔡某是初犯,如实供述且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强迫他人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蔡某犯强迫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蔡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蔡某在本案中作用较小,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3、蔡某犯案时年龄较小,其具体年龄根据蔡某户籍公安机关就蔡某年龄问题的函复以户籍登记年龄即1994年9月3日为准。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蔡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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