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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职务侵占,经辩护降低犯罪数额认定自首获缓刑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3-07-03
 
 
案情提要
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指控吴某某、周某某、潘某某、陈某某于2011年10月某日18时许,到本市海珠区小港路26中学门口,将被害人丘某某带至本市海珠区民主直街的一公厕内,采用以暴力相胁迫的方法,抢得被害人丘某某的诺基亚C6-00型数码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34元)。得手后,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潘某某将手机卖至一手机维修档口,得赃款600元,并由三人平分。
 
辩护要点:
一.吴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吴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的三被告人主动退赃,为被害人挽回了损失;
四.本案中被告人均未实际使用暴力,犯罪情节较轻;
五.本案实际危害后果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六.吴某某系初犯、偶犯。
七.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
 
判决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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