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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贪污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二审高院改判10年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3-07-03
 
 
案情简介:
中山市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在逃)在中山市横栏镇三沙天客隆商场旁边,因载客问题与被害人唐庆连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共谋报复被害人唐庆连,后纠结了苏某某、王某某等人,携西瓜刀、木棍等作案工具,回到天客隆商场附近,对被害人唐庆连进行伤害。唐庆连被刀砍刺头部、胸背多处,引起大量失血合并颅脑损伤致死。
 
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起将要作用和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中李某某主观恶性较小。
三.李某某没有实施伤害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李某某属初犯、偶犯。
五.李某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
 
判决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柴某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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