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一元刑事辩护网 > 亲办案例

沈某被指控职务罪三项罪名,本部律师成功为其做两项无罪辩护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3-07-01
 
 
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15日晨4时许,被告人史剑锋与同案人王其作为广州铁路公安处江村派出所保安队保安员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火车北站内巡逻时,见涂合样等人正在盗窃列车上的铁块,即向派出所民警汇报,与民警一起到现场后,对涂进行殴打,致涂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辩护努力:
丁一元律师作为二审辩护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史剑锋系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法医鉴定结论不够客观准确,不能排除其他原因致死的合理怀疑。
 
法院判决:
二审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丁一元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自首,改判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6)云刑初字第153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史剑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判处被告人史剑锋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书节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