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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所所长张某指控玩忽职守,经本部律师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3-06-28
 
    核心提示:赵某与同乡曾某因琐事引发斗殴,赵某造成曾某轻伤,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律师提出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基本案情:2010年11月12日,赵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其出租屋门口,因琐事与其老乡曾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斗殴。期间,赵某用扫把柄打了曾某头部一下,扫把竹竿破裂处将曾某左眼外侧皮肤割伤。赵某随即将其送到医院救治。前往医院途中,被巡逻的公安人员发现并抓获。后经法医鉴定,曾某的伤情为轻伤。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毛敬文认为,本案系因同乡之间的琐事引发,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赵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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