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一元刑事辩护网 > 主任论著

致敬死刑改判的法官(之二)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1-10-26

《致敬二审改判的良知法官(之一)》,三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都是书面提交辩护意见和审理,律师和法官没见过面也不认识。二审上诉时,合议庭依法采纳辩护意见合情合理地将一审宣判的死缓和无期徒刑改判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值得称道,感谢正直法官有良知的改判,大大缩短了上诉人的羁押时间,让其早日回归社会和亲人的身边。

 

  小编的话

  丁一元律师在上文中,向二审法官们表达了由衷的敬意。感谢法官并不只是因为他们改判了丁律师本人辩护的案件,还因为同为法律人,有同样的法律思维与情怀---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然而,麻木不仁、简单粗暴维持原判的法官仍大有人在(另著文吐槽)。

 

 ▶ ▶ ▶

  相比自由而言,人的生命更为保贵。因为一旦剥夺便无法再生,生命永远是天地间最宝贵的存在。因此,死刑存废争议不休。虽然民智已逐步开启,但杀人偿命、罪有应得与尊重生命、“刀下留人”的观念冲突依然激烈。

 

  小编的话

  聂树斌案虽然经法院多次审理终于死刑改判无罪。可是经历22年,人已被执行死刑。这一纸无罪判决,虽说是属于他迟来的正义,对于已经失去生命的大好青年,于他而言又有何意义呢?

 

  ▶ ▶ ▶

  我曾经办理过不少死刑案件,有成功保命的,也有无力回天的,个中滋味可谓五味杂陈!

  为死刑犯辩护的律师容易被妖魔化,要有一颗强大心脏承受各种压力;为死刑犯改判的法官也容易成为众矢之的。作为手握生杀大权的法官,面对老百姓的不理解或社会舆论,“刀下留人”需要勇气。而面对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宣判死刑案件改判更是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令人肃人起敬。

  以下三个是我本人丁一元律师亲办的死刑案件。时间跨度大,有2004年抢劫致人死亡、2015年制造毒品两案经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保命,2017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改判,拎出来与大家交流死刑改判的理据所在。

 

  1、深圳王某利用女色招嫖抢劫致他人死亡案

  案号:(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91号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结果:撤销一审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辩护意见:1.本案涉及多名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不能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由王某单独直接造成,原判仅认定王某一人用红砖砸詹某头部致其死亡证据不足;2.王某揭发他人盗窃行为,当属立功,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1、鉴于多名上诉人前后供述不一致,现有证据不足认定王某一人致被害人死亡;2、王某检举他人盗窃认定为立功。

 

  2、惠州刘某光制造毒品案

  案号:(2015)粤高法少刑终字第53号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结果:撤销一审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辩护意见:1.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刘某光没有纠集多人,不是制毒师傅,第三次制毒也没有出资;2.刘某光在案中所起到的作用轻于黎某灵,不应当认定为主犯;3.一审判决量刑畸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鉴于本案的证据情况及第三次制造毒品,刘某光并未到制毒现场的情况,对刘某光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予以改判。

  3、广州赵某斌酒后殴打他人致死案

  案号:(2017)最高法刑核27052917号

  复核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结果:最高院不核准死刑,发回广东省高院重审后裁定改判死缓

  辩护意见:1.《精神状态及法律能力鉴定意见书》对赵某斌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认定有误;2.本案查获的作案工具存疑;3.赵某斌具有坦白情节、确有悔罪表现,委托家属与被害人亲属和解,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鉴于赵某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近亲属积极代为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谅解协议,可酌情从宽处罚。故对赵某斌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 ▶ ▶

  诚然,以上死刑保命的当事人可能是我30年律师执业生涯中的少数幸运儿。因为有些案件,不论辩护人提出多么充分的理由和合理的怀疑,对其视若无睹、“铁石心肠”的法官大有人在。

  例如“广西警察醉酒枪杀孕妇案”,就是一起因抢夺中枪支走火而致死案(详见《跨越山丘》第二章警戒线),因为舆情汹涌,ZFW点名和央视报道而早早定调,最终二审和最高院均维持“斩立决”极刑。因此,在综合参考律师的辩护意见下,能清廉果敢排除其他案外因素的干扰,能够死守证据审查和灵活运用政策的法官,是具有司法底气的中流砥柱。

  很多同行经常感叹刑辩律师是夹缝中求生存,谓之“刀尖上的舞者”。但刑事法官也常常处在风口浪尖之上、尖锐矛盾的夹缝之中。律师的压力或许主要来自于委托的家属,但法官的压力可能除了被害人家属、社会舆论,还有我们无法想象的其他因素。法官敢于直面死刑改判,贯彻“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让当事人罚当其罪,这种顶着千斤顶也要上的勇气,令我由衷地敬佩。当然死刑改判最后还要审委会集体讨论通过,但承办法官的作用无疑是最重要的一环。

  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后,慢慢形成了一些量刑原则,很多都强调了控制和慎用死刑。

  例如上述广州赵某斌酒后臆想无故殴打他人致死案,赵某父亲为了赔偿被害人家属,不惜向高利贷借款。但死者家属对赔偿金额不满意,家属工作一直做不下来。死刑复核阶段经辩护人努力,成功将赔偿款由120万元降低至60万元,获得谅解。此过程中,法官给予了充分时间,并同意先把赔偿款暂存至原审法院账户代管。辩护人还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大楼”面见法官陈情,最终因取得谅解书,改判保命。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认为,

  罪刑均衡的标准是罪刑等

  而不是罪刑等害。

 

  作为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虽然我不能决定案件的结果,但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让居中裁判的法官可以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防止类似云南杜培武、河北聂树斌等冤案发生。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说:“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俗语说:“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

 

  刑法是冰冷的,但有温度的刑事法官却有抚平裂痕的神奇魔力。尊重生命,本来就是司法机关的准则。“刀下留人”依法改判,只会让司法更加公正和权威。

  

  致敬每一位心中秉正义之剑的死刑改判法官。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