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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说法:如何在法庭上应变不惊?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7-08-21

  来源:南方刑事一元说

  导读:作为律师的你是不是曾经有过开庭准备充分、案情吃透、证据矛盾分析透彻,但却因法庭上突如其来的变化而打乱节奏、方寸打乱的窘迫经历?通过三个高发场景,展示如何靠经验临场发挥和应变不惊!

  场景一

  昔日生意伙伴反目,股东被控职务侵占罪,控方突然申请证人作证。

  承办律师

  广州盈科刑事部 丁一元主任

  场景展示

  被告人肖x,公司股东、副总,2010年6月至2013年5月间,跟公司谎称要以优惠价卖给大客户,实际却以正常价卖给客户;谎称大客户要送赠品实际以正常价用来出售;以公司名义私自接受安装业务赚取利润这三种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财产1020971元。肖x被指控职务侵占罪。

  此案已于2014年11月5日开庭,在2014年12月2日开庭当天的上午,控方却突然向法庭申请新证人出庭作证,辩护人在开庭当天才接到法院通知。

  法律规定

  根据《六机关规定》28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同时将证人、鉴定人出庭通知书送交控辩的双方,控辩双方应该予以配合。"

  如何应对

  在实务中一般提前三天通知,但由于没有明文规定,控方往往在快开庭时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此时如果法庭准许,那么辩护方就没足够时间熟悉证人所要证实的事实,此时辩护人可以及时向法庭提出延期开庭审理或者休庭,或者在质证过程先行审查之后再提交补充辩护词。

  场景二

  资金周转不灵,正当皮具商人被控合同诈骗罪,控方临时搞新证据突袭。

  承办律师

  广州盈科刑事部 丁一元主任 王鹏宇律师

  场景展示

  被告人范x,2013年至2014年1月间,与产品供应商张某、钟某等四人商定以先取货后月结的方式进行皮料交易,但由于销售资金回收不了,造成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货款,四供应商举报诈骗,被公安以合同诈骗罪逮捕。

  此案于2014年12月2日上午开庭,但辩护人在开庭当天才看到公诉人移交法院的新证据,面临新证据突袭。

  法律规定

  根据《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公诉人当庭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给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如何应对

  由于辩护方庭前并不知晓此类证据,因此,对于“证据突袭”,辩护方可以向法庭提出需要对公诉人当庭申请出示的此类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合理的辩护准备时间。

  场景三

  代加工工厂老板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案犯辩护人“突陷你于不义”。

  承办律师

  广州盈科刑事部

  丁一元主任 滕云副主任 李宇飞律师

  场景展示

  被告人刘x贺x,2013年6月合伙开办加工厂,生产、销售假冒的墨盒,2013年6月被举报查获。案件于2014年12月1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刘某、贺某的辩护人相互推卸对方才是实际的加工厂老板,自己的被告人只是雇员或是销售商。比起前两种,这种情况就非常正常了。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如何应对

  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辩护人不是法官,不是去追求公正,辩护人存在就是为了争取自己被告人的权益的最大。同案犯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庭审中同案犯辩护人“突陷你于不义”也纯属正常,在庭审前我们千万不要相信会和其他同案犯的辩护人能达成什么协定,也不要试图和其他同案犯的辩护人做什么交换,提出对自己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才是辩护人真正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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