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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说法:清远中院公开庭审近年数量最大40吨人数最多17人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7-08-21

  一元说法:清远中院公开庭审近年数量最大40吨人数最多17人制贩毒品案

  来源:南方刑事一元说

  导读:由于该案涉毒数量巨大(40吨&1.2吨)、被告人数众多(17人)、证据材料海量、罪名涉及数罪(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窝藏毒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清远中院在正式开庭前专门安排了一天时间召开庭前会议。22位辩护律师中,除了丁一元律师具有参加庭前会议的经验,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外,其他21位辩护人因缺乏相关经验而未能提出实质性和针对性问题,导致庭前会议在一个半小时后便闪电收场。在接下来的庭审活动中,值得赞许的是,法官给予了充分的时间让公诉人和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对17名被告人进行尽情发问,但此举足足耗费了5天多的时间,也使众辩护人付出了惨痛的时间代价。

  说个趣事,正所谓“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不得不说的是,在刑事案件中并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法庭上向公诉人大声抗议的某辩护人,且行且珍惜。

  清远新闻网讯 11月4日上午,近年涉及人数最多的涉嫌制毒贩毒案在清远中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莫某波等17名被告人因涉嫌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窝藏毒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堂受审。庭审当天,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就有二十多人,另有七十多名群众到庭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莫某波、潘某乐、李某雄、黄某光、钟某富、黄某华等6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氯胺酮而为其提供制毒原料,构成制造毒品罪。上述六名被告人还与张某永、莫某峰、付某龙、廖某庆、潘某顺、何某军、李某军、刘某中、王某菊、徐某、廖某欢等11人非法买卖制毒原料,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其中,2011年初至2011年10月期间,莫某波从张某永处购买约40桶制毒原料盐酸羟亚胺约1000公斤,并将其中20桶约500公斤通过潘某乐卖给黄某光;2011年10月及2012年9月,莫某波与潘某乐等人分别在河南省平舆县和安徽省宿州市租赁厂房作为生产盐酸羟亚胺的工厂,与李某雄等人分工合作,在2012年、2013春节前后共生产出约1600件盐酸羟亚胺共约40吨,用“增白剂”字样的包装袋伪装。莫某波安排采用前车探路,后车跟进的方式将生产出的盐酸羟亚胺运回清远,由潘某乐通过黄某光等人非法销售。2013年,约99件盐酸羟亚胺(每件25公斤,共约2475公斤)被非法卖给傅某来、林某球(均另案处理)等人制造毒品,共制出氯胺酮约1290公斤。

  公诉机关还指控何某军保管莫某波用毒资购买的房屋的房产证及储蓄的存折,构成窝藏毒赃罪;被告人潘某乐非法获得一支铁质外壳手枪和2发子弹并藏匿于鸡舍内,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由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庭审过程将持续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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