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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改革对辩护的影响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7-02-28
本文来源于2016年12月17日,由华南虎刑事辩护联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办的“2016华南虎刑辩高峰论坛暨首届‘华南五虎’争霸赛”上,特邀嘉宾讨论部分的文字实录。
 
论坛现场PART FOUR· 长桌研讨(节选)

长桌研讨环节由赖俊斌副院长、骆世明主任、娄秋琴律师、丁一元主任、高立明律师、陈虎副教授六位嘉宾共同参与,由陈虎副教授主持,针对前一环节——成安博士《庭审实质化改革对辩护的影响》的主题演讲进行讨论和延展。
 
娄秋琴 律师:“谈到庭审实质化,对于之前成安律师的分享,大体观点皆比较认同,我律师执业已经十几年了,有几点我想强调一下:其一,这一次的司法改革,我们的律师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在庭审过程中的发问、质证中又如何发挥;
对于向警察发问,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这块是非常重要的。既然敢出庭,那么直接问‘你有没有对我的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得到的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我的一个案件中,公诉人、法官以及我之前的辩护人发问皆为类似,都没有得到一个有利且有力的回答,那么轮到我这边——首先,我知道警察对于律师的发问肯定是做足了准备的,所以上来一定要消除其戒备心理。我先问他,有没有保证当事人足够的睡眠时间,他上来的反应是有。但事实是凌晨4点才抓的人,而他回答一抓过来我们便让他睡了,一觉睡到大天亮。
但事实是第一次的笔录是在当天上午的八点做的,这份笔录是做了一个认罪的笔录。那么我就做了一个追问,“当事人到案的时候,他认不认罪?”
警察回答:“不认罪。”好,掐住一个点,“不认罪,好的。那么从他不认罪到认罪的4个小时,发生了什么。”
警察回答:“很多人,专案组,我们轮番的在这个时间当中给他做工作,然后他就认罪了。”很显然,我们想要的效果达到了。
 
在律师的培训中,我们更多的是技能的培训,而不是知识的培训,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比如鉴定人出庭,相对于原来,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鉴定意见会对全案产生很大的影响和变化,我们申请鉴定人出庭,一般都是会得到准许的。但这在我原来的很多案件中,我们申请鉴定人出庭、警察出庭都是不太可能的。
 
现在的庭审实质化,我确实感受到,律师的很多权利得到了实现,但是如何去使用这些权利才显得更为关键,更为重要。”
 
丁一元 主任:“我接着娄律师的话题讲两个方面,
第一,是关于证人出庭,而辩护律师又如何有效发问
《刑诉法》的规定是:“如果被告人、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重大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时候,本应出庭作证。”但是该条文有个尾巴,就是法院认为有必要,才能让证人出庭,所以这个自由裁量权便给了法院。
举个例子,我和部门同事正在办理的浙江新昌诈骗案,开庭时,我们提出排非,法官不采。其后开了一天的庭,开完庭后十二个嫌疑人都提出有刑讯逼供,把警号,如何使用暴力,以及在何处使用暴力等问题都说出来了。审判长休庭,启动了排非。
但过了一个多月,再次开庭。结果我们需要的证人一个都没出庭,又再次回到了原来的老路子上,可见证人出庭制度在我国还是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
对于如何发问的环节,在我的实务经验中,我认为现在多数律师的发问技巧整体水平不高,只是偶尔才会遇到一些询问到位的庭审。目前这个阶段,我以前说过,不以调查取证、积极辩护为目的的辩护都是“耍流氓”。那么对于我们调查到的证人,他到法院会说明哪些问题如果你都没把握;或者随意申请控方的证人出庭,但你发问的技巧不到位,效果显然会适得其反。很显然,他们的出庭会直接加强法官的判断,这是值得深思熟虑的。
 
第二个问题我是深有感触的,我们现在有很多案件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之前有两个案子,均是关于诈骗,越秀法院先判,涉案金额一百万,被告人判了缓刑。而海珠法院,还不到三十万的涉案金额,被告人却判了四年,这个差距着实太大。 
我们没有判例法作为根据,很多案件会没有最高院指导案例或者不具有可比性。但对于广州市下面两个不同区法院相似度很高的案例,结果相差过于悬殊,我们将越秀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交给海珠法院时,本以为是稳操胜券,结果判决下来,辩护人和家属方都傻眼。
此外还有一个走私案,这是我前两天收到的一个判决,单位走私四百六十多万。担任他们的辩护人,这个案件中十多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取保了,法院最后给他们全部判了缓刑;相反,另一个案子,无一人取保,涉案金额才四十多万,一审持续两年多硬是没判下来。
目前我国还是以侦查主义为核心,要是在侦查机关被取保了,法院的判决就往缓刑方面去靠;如果在侦查阶段没有取保,庭审的时候。理由再充足效果也不甚理想,可以说,我们的庭审实质化还不够“接地气”
 
陈虎 副教授:“实际上丁主任刚刚说的这几个问题学界也多有关注,以前一直以为逮捕是强制措施,是预防性措施。但实际上,只要取保,后面缓刑几率很大。只要逮捕,后面实刑的几率就很大。
所以有人说,是批捕“绑架”了刑事执法,一旦被批捕,“车”就像进了高速一样,再找下一个出口、掉头都是特别难的事情。这是个制度性的问题,但将来能不能改革这一块儿,我觉得其实是谈及刑事辩护将来有没有更大的审判前提或空间,这很值得探讨,下面我们听一下赖院长关于这个话题的高见。
 
赖俊斌 副院长:“首先,我说的话仅代表自己,因为还不能代表法院来给大家做一个解答,今天下午这个议题是“庭审实质化改革对律师的影响”,刚才我也认真地听了这个分享,因为我们作为法官也很想知道下来是如何一个趋势。
   成都中院走在前面,我们也很想了解。但如果从成都中院拍的视频来说的话,实际上我感觉还是中规中矩,第一眼看去,并没有太多我们不知道的东西,例如证人出庭、证物出示,这些《刑诉法》都有明确规定。不过,经过刚才一些嘉宾的分享,我觉得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一,是给我们传达这样一个趋势——要抗辩在庭上,裁判都在庭上。而且,有个突出点,就是延迟证据不能够先出示,而是要先让当事人说,这个我觉得是合理且科学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证人的证言可质证。
另一方面,成都中院这次巧妙地利用了律师,使得这个案件的质量提高,为什么呢,当然,我并不知道这个案例他们是如何选出来的,但一般若像我们要搞示范庭的话,会跟辩护律师先打个招呼。但这个案件里面选的素材是保安说假话,公安作了虚假证言。作为一个简单的盗窃是否转换为抢劫的案件,它有它的积极意义,但我希望这不是一个特意挑出来的案件。
因为,庭审实质化,是在今后没有特例的情况下自然地发生。而这个案件实际上是有瑕疵的,成都中院给足了面子,而律师朋友在里面也得到了很大的成功。但实际上,如果公安跟警察如果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这个庭审实质化可能就提供不出来了,这个效果是存在异议的。
庭审实质化,不是说一个案件成功就能成为范例,而是应该要一批案件,在一批自然发生的案件里头实践,最后再来总结如何深化与发展。
虽然是一个宣讲材料,但我也发现一个问题,一个证人,你要说服他二十多次才能出庭,还有证人出庭保护制度,我一开始一看吓一跳,那证人怎么头像画面如此清晰,后来成博士跟我讲说,这个证人是进到法院才把面罩脱掉的。
实际上,庭审实质化是我们法院最关心的,律师朋友们肯定希望庭审越智能越好,但实际上这也无形给我们公安检察增加了很大压力,给法院也增加了很大压力。
这种情况下,要增加更多的人力物力,例如证人出庭要申请二十多次,如果像这样申请二十多次他还是不出庭怎么办?证人出庭作证保护措施能不能做到?只有这些东西完善了我们才敢说,最高院的这个改革是成功的。
还有一个是繁简分流,这可能意味着律师的业务会减少,大量案件会进入简易程序,敲锤就过,辩护权可能掌握在少数律师上,年纪大可能就意味着失业。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目前我国法律在认罪轻判这块还是没有突破,如果我一认罪,你还是判我三年至七年,那我肯定不认,那么这个繁简分流就没办法推行。
最近有人在问我一个案子,一旦认,就是直接判刑,具体不说了。我们现在还没能做到——非暴力型、非常严重的犯罪就给他轻判,给他机会。
当然,庭审实质化也是我们法院所推荐的,我们也是欢迎的,我们也希望律师能给我们法官提供帮助。也许,在庭审中我们发现一个问题,在以前是我们法官来纠错,哪个证据不能成立,以后希望律师朋友也能当庭帮我们揪出来。
 
陈虎 副教授:“我暑假带了一些学生到台湾去,参观了台湾的市政馆。市政馆里有一个视频,拍了台北这几十年来城市的变迁,如果是大陆某个城市的话,我们可能会动用几十万的群众演员去拍一个声势浩大的城市宣传片。但台湾是通过一个影像馆,他们拍的很多对象是家庭人物的变化,来投射这个城市在几十年当中的变迁。有学生看了非常感动,他说为什么他们特别喜欢从小处着眼,一搞就是大的格局。我说这可能不是一种审美风格和品位的问题,很可能一开始就是因为预算不够。
 
我们动则一个晚会报五百万,花不完就收上去,但如果一开始就给你五万,你必须给我拍好呢?所以,其实是资源约束了他的审美品位,最终自我强化变成了一种标签。
所以当我们讲一种改革的时候,最根本的还是能投入多少资源。加拿大的议会里面讨论一个制度改革,不是说能不能保障人权,他们讨论的是你准备拿多少钱,你有多少钱我才能办多少事儿。
所以,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如果说劝一个证人出庭要耗费二十多次,我想这个人力物力的耗费,可能没有哪个司法体制能维系。所以西方走了几千年,走了对抗致法官消极中立,可能他真的就是在节省司法资源。这确实是一个自然演化的过程,所以必须考虑到资源的投入,下面我们听听骆律师的高见。
 
骆世明 主任:“我先给大家泼点冷水,你们可能注意到,刚刚成博士讲到的一个问题,真正采用庭审实质化这一种方式去审案,在目前成都中院只是5%到10%。那么这就意味着,将来全面实行庭审实质化的司法改革以后,究竟有多少案件是这么审的这就涉及到在座的各位律师。你,能参与到这种庭审吗?假设只有5%的话,你可能三年五年都做不到一个这样的案子,这是我给你们泼的一点冷水。
但是,我个人认为,特别是青年律师,应当做好准备,因为成功永远专注于有准备的人,这种庭审实质化改革,是成就大律师的舞台。成博士刚刚所讲的归纳起来就是,在庭审实质化条件下,我们律师辩护的变与不变的问题。
我先讲不变的,通过成博士今天下午的演讲,我看到的第一个问题是,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无论在庭审方式改革之前还是之后,都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的目标是什么。整个庭审方式改革,目标是: 1.防止冤案错案 2.更加维护公平正义。但是对于我们律师来讲,我认为有一点是从始至终不变的,就是最大限度得维护我们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我现在要讲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变的,归纳起来就是三个问题:
1.在认识上更加深刻,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诉讼制度改革,他的目标,就是让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量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其实这句话就告诉了我们,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头一个职责就是有效辩护。
从有效辩护的角度讲,假如你为一个当事人辩护,无论怎么辩,他最后被判了死刑,难道我们律师在其中就没有作出有效的辩护吗?
庭审实质化的改革,其中有个任务,就是要保护诉权,我们更应当认识到我们的职责,不仅是让无罪的人无罪,有罪的人罪轻,还要让有罪的人有尊严地得到审判。
2.在做法上更加细化,如果律师手头上准备了三样东西,这个律师一定会得到法官、检察官、家属的好意,这三样东西,无非是发问提纲、质证提纲和辩护提纲。
当然庭审实质化,不能只建立在提纲上面,应该是更加细化对于一个证人开始是问什么,后来是问什么,主要是问什么的问题要细化;第二,是事实的反对,就是我们履行律师的职责,像刚才成博士提到的辩护人连续二十个反对,实际上公诉人的这个问法,我们当然是要反对的,他说“你是不是在法定的期间内去审理程序”这绝对是错误的,我亲自到美国的法院去旁听过,英美法系国家有句话——对己方证人不得作诱导性反问,那么,作为控方自己的证人,你怎么能够问,你是不是在合理的或合法的期间内去审讯得呢?因为他只有一个答案:是!所以我们律师必须要反对,因为这是己方证人,你不得做诱导性反问,你应该问,你是什么时间开始审,什么时候结束的。在我国,这种法律还未作修改,在《刑诉法》解释的第213条里,规定不得作诱导性发问,对控方、辩方的证人都是这样要求。
回过头来,目前我们中国,律师在进行庭审的时候,应该更加细化,其中一个,就是什么时候提出反对,当然还有是庭前辅导的。我特意在美国访问的时候问过,这种行为是不是教唆你的当事人,他说,这不叫教唆,叫庭前辅导,庭前辅导包括庭审程序的辅导,对实体问题的探讨,这是允许的。如果不允许的话,那么你们设想一下,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你问的问题,你的当事人回答出来的,不单单不是你想要的,还是坏的、负面的。从这个角度上讲,这个律师,是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的。
我还想讲一下非法证据排除,你们有没有注意到,刚才视频里特别提到过,庭前会议是由谁来主持,这个问题太有意思了,我在美国纽约大学访问的时候,专门看了个庭审,开完庭我问法官,你做非法证据排除究竟是为了什么,他非常直白地告诉我,法官的职责,就像一个尽职的哨兵,站在法庭庭审的大门,把住证据这一关,不让非法的证据,污染了裁判。这就是英美国家非法证据排除价值的体现。他主要讨论的是证据的可采信问题,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他不是考虑这个证据是不是能够证明什么问题,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先不用谈是不是污染了陪审团,我们现在搞的非法证据排除,我从不提这个申请,因为我们法官自己去排除非法证据,本身就是非法的,所以我觉得,在庭审实质化改革中,这个庭前会议,应该是由合议庭举办的,是有意义的。它告诉我们律师,如果要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还真应该在庭前会议开展,如果这个证据排除了,严格意义上,就是不能入卷的,但是目前我们中国的法律没有这个规定。
最后一个是规则细化的问题,在法庭采用庭审实质化的庭审方式的时候,肯定会有很多规则出现,与此同时,我们律师就应当要建立一整套的,用于适应这个规则变化的,我们自己的庭审最基本细则,刚才我提到过,什么时候该反对,我希望在座的律师都好好去总结一下。”
 
陈虎 副教授:“刚才有一点我非常有感触,我不太理解我们的《刑诉法》,有一项规定,就是非法证据在公安阶段可以自我排除,检察院审查期间也可以排除,法院庭审中也可以排除。可偏偏在庭前会议中不准排除,我不明白这个立法逻辑,我小时候想学法律也是因为看了律政剧,有很多年轻律师说,他们也是看了律政剧,想当刑辩律师的最初梦想就是因为律师能在法庭上走来走去。后来我跟他们说了一句话,如果你不能像台上这五位律师一样,动脑子,你腿动有什么用,一个实质化的庭审需要律师更多地动脑,而不是仅仅在法庭上动腿。
 
高立明 律师:“讲到庭审实质化这个话题,前面几位都讲得挺好,我说下我的感想:
第一,庭审实质化是我们刑辩将来的一大趋势,司法改革后,庭审实质化是我们进步的一个方向;第二,目前来讲,我个人感觉庭审实质化仍不乐观,或者说是困难重重;第三,关于真正落实庭审实质化,重点即在于突破。
从我办的几个案子来说,有个案件,在庭前会议的时候,我们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要求专家证人出庭,要求警察出庭,最终都没有落实,甚至连被告人都没有通知到有庭前会议。后来我去会见当事人,当事人非常有意见,他说要上诉,说高律师你看,我的这个被告人权利通知书跟别人的不一样,别人都有告诉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怎么我这个地方没有了。我一看,真的是特制的,那么在庭前排除非法证据,以及庭审过程中,我感觉法官确实有没做到位的地方,比方案件中有一个录音,谈到被告人与其他人有谈话,是被一个钥匙式的偷录器录下来的。鉴定的时候,有两个结论:第一,里面说话的男子与被告是同一人,被告同意;第二,是这段录音没有剪辑、没有修改、没有删减。针对这个证据,我提出证据来源不明、去向不明、下落不明,最后也没有当庭质证。
我提出,有没有可能里面的录音被多次剪辑后再拿去鉴定,于是我申请专家鉴定,法官说已经有司法鉴定了,还请这个干啥呢,这个提议又被否定了,所以庭审实质化要落实是困难重重的。为什么说这个呢?我跟被告人谈话,被告人说,他跟办案人员谈话里面,有几个中心意思被曲解了。但是最后判决,以侦查人员的笔录,还是根据录音整理进行了认定。
 
我还遇到过一个案件,是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的鉴定,把微信的语音翻译好和一大堆文字导入了光盘,我的被告跟另一被告有一段语音聊天,是说第二被告提示我被告说,刚看了新闻联播,以后微信都能作为证据了。庭上公审人员就说,你看他有反侦查能力,这个证据,被告当庭否认。这个证据是两个侦查人员根据原被告的语音聊天整理,我于是要求当庭播放,结果没播放出来,庭审就中止了。审判长说,这样辩护人你从头放,结果微信两三年的记录,放到第三天开庭,没有一句话能和这个对上号。仅仅只有侦查人员和文字记录,没有当庭质证,这显然不能作为证据,但我们的法官没有排除证据,所以说,庭审实质化要实行不容易。
庭审实质化如何去突破?这要靠我们律师去争取,靠群众的监督,靠法官去遵守。
  
提问环节—— 目前庭审实质化最大的障碍是什么?

陈虎:我认为目前庭审实质化最大的障碍还是侦审关系,如果我们在公安和法院的权利配置上、宪法地位上还有各种权利架构上整体格局不变,它的改革是有限度的。
 
丁一元:我认为是不够透明化,如果庭审实质化改革能当堂宣判率达50%以上 ,很多案件结果受干扰的比例就会大大减少,同时结案时间也会大幅度的缩短。
 
高立明:我觉得是公检法的互相监督制约还没有落实。
 
赖俊斌:我同意陈教授的观点,一个就是司法架构,另一个是资源。现在的基础资源还是不够,我参加过香港法院的开庭,人家一个质证可以开一个星期,就算5%到10%的案件进入庭审实质化,法院都可能受不了这个压力。
 
娄秋琴:我补充一个,就是对于庭审实质化,要达到实质的效果,要考虑到一个资源配置的问题,司法改革的其他设施要同时进行准备,才可能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
 
骆世明:司法改革是由中央政法委主导,从各个部门的贯彻来讲,应该是不成问题。现在的问题恐怕是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审判独立,我们的法官即使有这个能力和权力,但仍旧有限;第二个,有些院长很想独立,很想去做这么一件事情,可是资源够吗?
 
陈虎:我发现,东西方人其实无所谓哪个国家更文明,例如“禁止随地吐痰”,在我们国家好像就很难实现,因为当我有一口痰来到嗓子的时候,我到处找吐痰的地方,方圆三里都找不到一个痰盂,我遵守这个道德规则的代价就是把这口痰咽下去。有个地方挂了一个口号——“禁止横穿马路”,但是要走一公里多才有一个天桥过去,我要为了遵守一个道德规范去浪费这么多时间成本,那我宁愿冒着生命危险横穿马路。所以,口号可以哪里都挂,例如“证人应该出庭”但是,在禁止随地吐痰的时候,能不能让这个痰盂更多一点,禁止横穿马路的时候,能不能把天桥建得更密一点。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根本的问题,我觉得如果有这样的变化,任何一个中国人都不愿意再把痰吐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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