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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元原创|从刑辩律师的视角谈中国律师制度改革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7-02-25

前言:《从刑辩律师的视角谈中国律师制度改革》是本人的原创文章,论文在2016年“中国律师制度改革与发展”国际研讨会上发表,经专家评审,荣获优秀论文二等奖。一孔之见,希望与大家共同探讨。

        从刑辩律师的视角谈中国律师制度改革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丁一元律师

摘  要:我国的司法改革在不断推进,律师制度的改革也提上了议程。本文从三个方面阐述律师出庭制度改革应当去行政化,走专业化;在律师收费制度改度方面,本文建议律师收费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不应实行政府调节。
关键字:律师制度改革  去行政化  走专业化  市场调节

《从刑辩律师的视角谈中国律师制度改革》是原创文章,一孔之见,希望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司法改革现状体会
    2013年11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司法改革方针是从以侦查为中心转向以审判为中心,司法要去行政化,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即“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确实是亮点,可以有效预防和避免过去领导干预、刑讯逼供、久拖不决等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是我们做刑辩律师的利好!
    实务当中,我们体会到“老三难”基本解决了。刑辩律师可以明确对当事人说出准确的会见时间。阅卷方便了,检察院案管中心均配备扫描仪或光碟、U盘供律师拷贝或自行拍照;甚至可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登记(如广州、东莞)。沟通方式多样化,可以电话或约见面谈交换意见。就像笔者在“华南虎”刑辩公益集训营所探讨的刑辩春天已来临。“春江水暖鸭先知”,刑辩律师因为经常要和公检法办案部门打交道,最能感受到司法改革的利好。例如笔者正在办理的东莞某镇长袁XX贪污贿赂案,侦查阶段于2015年7月28日向东莞市检递交申请会见手续,意料不到是第二天便接到办案单位批准通知,第三天便顺利单独去看守所见到了嫌疑人,家属也喜出望外!在此之前不可想象,甚至人已取保释放,还没安排会见。这就是得益于2015年7月22日,广东省检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因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终结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终结前只允许会见一次。细化后的规定,更具人性化。当然,各地做法不同,有的地方可能还只是显微镜下的进步,选择性执法现象也经常出现。
    2015年8月20日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在北京京西宾馆召开,公检法司领导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均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规格之高、规模之大,前所未有,充分体现中央对律师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也备受鼓舞。
2016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进一步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二、刑辩律师制度改革应去行政化
    2015年11月14日,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和香港律师界代表以及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近500人在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召开律师改革研讨会。据研讨会消息透露,律师制度改革要建立律师专业等级制度,将于今年推进实施。从助理律师到一级,或者称为初级、高级和大律师,并规定与之配套的出庭制度:初级律师只能到基层法院出庭,只有大律师才能到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出庭,并将设定集公务员与律师身份于一体的公职律师等。
    评级标准:
1、 初级律师,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2、 高级律师,大学本科/硕士/博士,担任初级律师5/4/3年以上
3、 大律师,大学本科学历,担任高级律师9年以上
    这种单纯以执业年限加学历去评定律师级别并规定能否在哪级法院出庭的消息在律师界乃至法律人圈子中引发热烈议论,成为关注焦点。实务界充斥着年青律师一边倒的质疑声音。笔者作为执业25年的老律师,显然按执业年限可以评为大律师级的,当属利好!但笔者仍要对这种不以市场为导向,不尊重诉讼规律,利用行政管理模式人为划分级别出庭,不切实际的做法投反对票。理由有四:
1、 不分专业领域对律师行业普遍实行律师分级出庭制度,不利于新入行的年轻律师的生存和发展。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是以诉讼标的为主要区分标准的,标的大就要到中级或高级法院一审,其法律关系未必就疑难复杂,不必资深大律师才能代理出庭,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自主选择。
2、 很多青年律师,工作5年以上,如果专注某一领域,他们能力会显露出来,很容易超越干了十几二十年的老律师,如果以资历论,对他们不公平。就像开馒头店,必须经过认证,大律师开在闹市区、高级律师开在郊区、初级律师只能开在乡下,想吃大眼包子只能去乡下,在市区只能吃庆丰包子,委托人无法选择自己要的律师。
3、 一些律所主任或在律协担任各种职务的资深律师,因为有着良好的社会关系和人脉,往往占据律师行业的高端业务,再实行出庭等级制度,不利于整个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也是限制客户选择范围,加剧律师行业“二八”垄断现象。客户选择律师也会货比三家,但当他选择到自己理想律师时,如果因为执业年限和级别不高而不能代理时,对客户也是一种伤害。
4、如果主要是想在刑事辩护领域实施,同样是与律师职业特征及市场规律背道而驰的。笔者认为,执业年限不代表专业能力,学历也不代表水平。专注才能专业,专业才能赢得信任,而不是单纯唯年限和资历论。

三、刑辩律师制度改革应走专业化
    笔者对律师出庭制度的改革建议是:首先要从专业化角度来评定出庭律师专业分类。医院分专科,法院分业务庭,律师为什么不分专业呢?一个执业15年以上的大律师,如平时业务重心是IPO非诉或经济诉讼,能比得上一个专注刑事辩护5年的青年律师吗?前者即便具备了到高级法院出庭辩护资格,他无能力为一个重大刑事件提供有效辩护。笔者个人体会是律师必须走专业化才能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赢得信任。
    2010年笔者加入盈科广州分所,创办刑事部至今逾5年,专注刑事领域,去年接案52件,亲办25件,虽有效辩护率达到90%,但觉得精力不够。如果再办理其他业务,辩护效果肯定大打折扣。就前年而言,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2.3万件,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三家的解释就有1930条,现在《刑法》已经超过451个罪名,《刑事审判参考》公布的指导案例超过1100个。这些都需要花时间学习,不走刑事专业化是做不到的。刑事辩护正走向精细化辩护,我们部门内还将细分为走私、毒品、暴力和职务犯罪等几个领域。“万金油”式的律师即使按执业年限获得高级或大律师职称,也将逐步被其不熟悉的专业领域淘汰出局。
    “术业有专攻”,一刀切不分专业搞级别制是不切实际的,检察、法院司改都要去行政化、地方化,更何况作为自由职业的律师呢?记得93年笔者被评为主任科员和三级律师(中级职称),95年辞职南下广州后,律师行业就没有再搞什么级别职称评定。现在又老调重弹回到90年初搞级别出庭资格?没有什么新意,而且遭到大多数年轻律师一边倒的批判,实务人士评价:这是“瞎折腾”。
    所以,笔者的观点是不区分专业的律师出庭分级是不切实际的。退步讲,即使要建立律师出庭制度,应该是先建立刑辩律师的专业化出庭制度,而不是不分领域一概以几项简单的标准来评定等级,就像孟建柱书记在8.20会议上讲话,强调的是“对新执业的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可以研究探索分级出庭制度”一样。因为刑事案件关系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也是直接地关系人们对司法制度及公平正义最直接观感和评价。但是,假如要建立刑辩律师专业化出庭制度,其评判标准除学历和执业年限外,应更侧重辩护的案件数量及有效辩护的业绩。比如刑辩大律师标准应规定:每年办理10件刑事案件以上,累计办理100件以上,提出的对定罪量刑有实际影响的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达到30件以上,等等。因为一个优秀刑辩律师是要以其办理成功的辩护案件为客观标准,用数据和成功案例说话才有公信力,否则可能是沽名钓誉。

四、刑辩律师收费制度宜实行市场化
    虽然新的刑诉拓展了律师辩护空间,律师辩护工作也在加重,但是律师收费制度却未相应改革。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刑事律师收费模式是以案件进展的阶段收费为主,这种阶段收费就是以律师辩护三阶段划分,而且有限制收费的幅度。这种律师收费是不考虑工作量、不考虑案件难度的。案件简单的,当事人觉得亏;案件复杂了,律师觉得亏。虽然有规定可以计时收费,但是计时收费也是有幅度限制,例如广东的计时收费的幅度限制是200到3000/小时。这导致重大复杂的案件,律师如果要收取符合自己工作付出的收费,只能增加单位小时的总量。但在实践中,往往依照案件难易程度,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大多将业务“统一打包”,提供全程服务,以计件收费方式为主。
    我国计时收费模式虽然和美国的收费模式类似,但是美国模式却是按市场调节来定价的,而不是按政府指导价限制在一定的幅度内。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明确规定了律师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刑事案件辩护不在此范围内。
    笔者认为,审前辩护与庭审辩护一样重要,而且庭前辩护活动越来越多,其辩护质量也越来越重要,整个收费模式应当改变,而不是仅以办案机关的三阶段来划分和限制律师的收费。审前辩护作用已日益凸显,辩护方式也呈现多样化,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程序辩护都会出现在审前辩护中。律师收费不宜固守三阶段的收费划分,建议应当按市场调节价,将计时收费或重大、疑难、复杂计件收费标准提高。
    就目前而言,按照政府的指导价,广东省按件收费三阶段基础最高是5.5万。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另,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这样算下来一个案件最高可按件收费是9.9万。
    就案件收费而言,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笔者建议律师费可在30万-100万之间。这类案件主要包括黑社会性质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诈骗犯罪、职务犯罪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案件:
① 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② 同案犯多达10人以上的案件;
③ 案卷材料达50卷以上的案件;
④ 连续开庭可能达5天以上或需多次开庭案件;
⑤ 引发当地或外地媒体高度关注或者公安部、海关总署督办的案件;
⑥ 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等。
    如果不调整按件收费的幅度,律师办理这类案件成本远远超过政府指导价。例如笔者办理的一起海关总署督办的305走私专案,卷宗就有2970卷、45名被告;案件分三次开庭,每次开庭将近一个星期;从接受委托到第三次开庭,已经超过一年多,但本案还未结案,仍有可能要开庭。笔者在本案花费的时间成本和工作量已经远远超过当初收的不到十万元的律师费了。
    总而言之,律师收费不应固守之前的模式,可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样方能更加充分肯定律师的辩护工作和辛苦的付出。

五、结语
    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制度的改革所带来的影响不单单是对律师行业而言,律师作为公民的代理人,制度的变化更是间接影响到公民的权益,改革应当慎之又慎,不能实施一切刀的行政手段,应兼听则明,多方面调研听取律师意见。律师制度的改革提上议程,本文从一个刑辩律师的角度谈律师制度改革的三个方面,笔者认为律师出庭制度应去行政化,研究建立专业化的出庭制度;在律师收费制度改革方面,建议实行市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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