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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说法:“爷们”被强奸 法律不再只“呵呵”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4-10-30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出猥亵罪对象不分男女,消息一公布,立即引发全社会各界人士的围观。草案中关于男性也可被作为猥亵受害者的提出,引出了另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既然强制猥亵男性可以入罪,那么如果强奸 “爷们”,能否以强奸罪追究责任呢?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

资深刑事律师:

立法观念需要更新  “爷们”也应受法律保护

作为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认为,如果猥亵罪的侵犯对象不再区分男女,那么强奸男性也应当入刑。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立法观念需要更新,以及超前预判。

丁一元律师表示,以前他曾经接触过一个案例,三名女性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与一名年轻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在这三名女性已经轮番上阵后,男子体力不支的情况下,这三名女子仍然通过灌药的方式与这名男子发生性行为,导致男子生命垂危。由于受害人是男性,最后只能赔偿了事。

所以,丁一元律师认为,在对刑法关于猥亵罪的条款进行修改时,也应该将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修改为“违背他人意志”。

在实践中,男性也有可能成为性骚扰、性侵害的对象。现在的情况是,即使男性被性侵,往往只能按照治安管理进行处罚,而不能上升到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度。但是,如果刑法修正案关于猥亵罪对象的修改一旦被通过,那么“爷们”被强奸,法律也不再只是“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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