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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辩护要点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4-07-31
 
杨春雁 律师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154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件,总结出以下三点误区及意见提醒当事人:
 
误区一:当事人以为第154条规定的行为不属于犯罪,只是生意上的不当。又或者,当事人认为这些行为是擦边球,无需担心。
律师意见:这是属于当事人对罪与非罪的理解误区。当事人自认为不构成犯罪,这不能成为无罪辩护的理由。不能说,“我不知道这是犯罪,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当事人对这些行为在法律认识上低估了其违法性及不当性。而这一误区很要命,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了,也不明白自己为什么犯罪,犯了何罪。所以,当事人对这方面应提高法律认知,防范法律风险。
误区二:当事人以为走私罪,海关只会追究当次的犯罪事实。
律师意见:海关除了追究当次的犯罪事实,还会顺藤摸瓜,依据目前的证据查找之前的犯罪事实。这在第153条明确规定了,未经处理的多次走私,按照累计的偷逃应缴税额来处罚。
误区三:个人不构成走私犯罪。
律师意见:个人也可以构成犯罪主体。如果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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