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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警察杀人案搜狐首页报道:“广西刑警醉杀孕妇”有隐情:扳机上无凶手指纹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4-05-26

4月2日羊城晚报A15版:http://www.ycwb.com/ePaper/ycwb/html/2014-04/02/content_411949.htm?div=-1

4月1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广西民警胡平枪杀孕妇案”二审在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涉案民警当场否认自己“连开三枪”的事实,他说被害人夺枪造成枪支走火,是过失杀人。而检方认为他连开三枪,是故意杀人。

  庭辩焦点1

  胡平是否连开三枪?

  胡平当庭否认连开三枪。

中央台对本案的报道截图

  “我没有连开三枪。”胡平说,进了螺蛳粉店后,他问店主有没有奶茶,老板说没有,他就往店里走。

  胡平说,他走进里面,老板坐在椅子上,老板娘坐在凳子上。他再问,有没有奶茶。老板娘说没有。因老板说他的枪是假的,他就拿着枪对天花板打了一枪。

  胡平说,得知他拿的是枪,店主蔡世勇就过来抢,在抢枪中,他打了蔡世勇一枪,又打了蔡世勇妻子吴英两枪,将吴英打死。

  检方则认为,目击者王集成看到胡平连开三枪,将蔡世勇打伤,将吴英打死。

  庭辩焦点2

  被害人是否抢枪?

  胡平的辩护律师、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说,现场唯一目击枪击情形的非当事人,只有顾客王集成。案发次日,王集成接受警方询问时说,他看到胡平与崔世勇扭扯在一起,“老板想用手拨开他手中的那支枪,那名男子持枪的右手被拨中,持枪的手往右边晃了一下,然后就顺势晃回了左边。那男子定了一下,就用枪指往老板娘的头部。”

  丁一元说,从公安部物证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显示,在蔡世勇、吴英身上留下大量射击残留物,这只有近距离射击才能达到。

  检方反驳称,案发3个月后,王集成接受讯问时改口,称自己当时喝醉,他的口供以现在的说法为准,当时他没看到崔志勇与胡平抢枪,看到胡平连开三枪,将蔡世勇打伤,将吴英打死。

  丁一元还称,案发次日,警方讯问王集成时,他的思路清晰,说口供代表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常人对事件的记忆,是不断减弱的,是3个月之后的口供更有效力,还是案发次日的口供更真实,很容易得出判断。”

  检方认为,被害人蔡世勇不存在抢枪行为。随后,检方通过四份证据举证,一是贵港市公安局主检法医师对案发时射击次数的分析说明;二是主检法医师对吴英的损伤形成过程的分析说明;三是主检法医师对被害人蔡世勇的损伤形成过程的分析说明;四是对证人张某是否能看见案发现场情况所进行的侦查实验笔录。

  庭辩焦点3

  对胡平是否从轻处罚?

  公安现有证据显示,胡平在螺蛳粉店共开三枪,但三枪如何开的至今争论很大。

  一审法院对胡平枪杀过程,仅用几十个字简短表述。丁一元认为,如何枪杀是对胡平定案的关键,也是能否判胡平死刑的核心。

  丁一元说,此案还有一个关键问题,作为实施枪击的最关键证据,扳机上的指纹已被办案公安人员破坏,已经无法提取任何人的DNA、指纹,如何认定凶手?

  他认为,一审法院错误采用了存在重大疑问的证据,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错误,至少不能合理排除有过失伤人或杀人的可能性。

  而检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胡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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