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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狗袭击员工致身亡,法定代表人被刑拘,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9-08-06

广州市公安局今天(8月5日)通报,广州市白云区一名男子张某(公司电工)8月4日回公司加班,当时公司饲养的3条罗威纳犬被公司门卫梁某从狗舍放出,在院内进行喂养。约20分钟后,张某从楼上下来时被犬只袭击。

在附近扫地的梁某听到呼救后,赶过来奋力将3只犬拉开后报警。经法医现场勘验,张某死因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

图/视觉中国

涉事公司法人代表张某荣和负责管理饲养犬只的门卫梁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那么,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荣和梁某在该起事件中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均认为,负责管理饲养犬只的门卫梁某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争议,该公司法人代表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有待商榷,需要更多的细节和情节来判定。

许兰亭介绍,过失犯罪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情形。判断涉事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还要考虑其是否已经预见到但自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是否应该预见到但没有预见到危害后果的发生,这还要看该公司平时对狗的管理有无严密、规范的防范措施。

如果平时公司的管理很严格、规范,是不可能出现恶狗伤人事件,那么公司的负责人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平时管理不严格,有很多管理漏洞,出现伤人是大概率事件,则公司负责人很可能涉嫌犯罪,总之还需进一步了解案情细节。

“这件事中,不管该公司的负责人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但作为公司来讲,民事责任肯定是要承担的,因为公司饲养的狗咬伤员工或者咬伤其他人,公司是有责任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许兰亭说。

丁一元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涉事公司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另外,他表示,由于死者张某当时是回公司加班,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新闻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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