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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期间,70后民营企业家合同诈骗案第三次开庭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9-03-20

2019年3月14日,两高工作报告后的第二天,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行贿罪,一审数罪并罚20年,羁押1300天的70后民营企业家(英德盛世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谭丽明),一审发回重审后第三次开庭。广州刑事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王敏和王有华律师分别为谭丽明、盛世嘉华公司出庭作无罪辩护。本次开庭主要围绕检察院补充提供的新证据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对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展开新一轮的辩论。

辩护人认为,银行、购房者、承包人、债权人的债权、物权均可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执行、优先受偿权等得以实现,谭丽明及其公司在签订、履行贷款合同中,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均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短期资金周转行为,因客观原因未能归还借款,不能倒推存在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谭丽明及其公司在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后,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被重复评价。检察院于本次开庭补充提供的证据材料,恰恰证明了谭丽明及其公司与建设银行、莫某源、王某希等人之间属于经济纠纷,已通过民事诉讼逐一解决,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公民有自由处分私权的权利,不应将公权力的意志强加于私权上,强行动用刑法进行干预。

作为第一辩护人,广州刑事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始终坚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这三个罪名均不构成,行贿罪也应当是单位行贿,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法庭上,公诉人回应辩护人发表的“在民刑交叉的案件中,‘先刑观念’值得反思,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否则,会损害前置民商事法律和行政法权威性,阻碍经济创新和发展。显然,本案中指控的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信用卡诈骗在一份份生效民事和行政判决书前,不应画蛇添足‘二次评价’。刑法作为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民法等其他法律足以保护法益时,就不应滥用刑罚去规制民事行为,重创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辩护意见时,试图以“故意杀人后道歉赔偿,不可免除刑责”进行反驳,但该观点显然与本案不具有可类比性,毕竟侵犯财产权与生命权有着显而易见的区别,正如侵占他人财产,事后归还,没有造成损失,依法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是否构成自首,控辩审三方均有分歧。但辩护人认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最高院指导案例等,只要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至于对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辩解,也不应影响自首的认定。

资金链是房地产企业的生命线,盛世佳华公司在解决短期资金周转不灵的做法存在瑕疵,但不能因为实施了不规范的行为就将企业家长期关押甚至判决有罪。今年两会期间,最高法工作报告传递了党中央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强烈信号,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恶意侵占的界限,重点关注合同诈骗罪、挪用侵占资金罪以及与民营的企业家相关的其他罪名,注重划清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线。

民营企业家肩负着助力新时代我国经济振兴的使命,本案企业家已被羁押1300天,刑法不应成为她创业的报应和悬在头顶上达摩克利斯之剑,更不应损害民法的权威。在经济纠纷领域,刑法更应摆正“谦抑性”的位置,不要把刑罚的痛苦强加于平等经济主体民营企业家身上。希望本案发回重审后,英德市人民法院能够结合本案的真相背景等,秉持罪刑法定原则,全面考量谭丽明的主观动机与客观行为,贯彻落实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精神,对其作出公平公正的的判决,使案件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附:2019年两高(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关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内容。

3月12日上午9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分别作工作报告,在两高的报告中均再次提起保护企业家产权。

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表示,2019年最高法院将紧盯三类案件,包括合同诈骗案、挪用侵占资金案;存在诉讼“主客场”的案件;因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领导更换而引发的案件。

今年最高法院将在五个方面“下更大功夫”,加大力度纠正涉产权、民营企业家的冤假错案。

第一,在统一裁判理念上狠下功夫。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凡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追究。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凡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作无罪处理。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

第二,在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上加大措施,紧盯三类案件——第一类是合同诈骗罪、挪用侵占资金罪和与民营企业家相关的罪名,第二类是异地创业、异地投资等存在“主客场”问题的案件,第三类是因为政府换届、领导更换而发生的案件。对这些案件,将认真进行排查,同时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在排查督办、细心甄别上下更大功夫。这方面,将严格区分民事纠纷和犯罪案件,决不能把民事纠纷当成刑事案件处理,决不能把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决不能因为一些小的瑕疵和不规范行为而致民企和企业家于死地。

第四,在深化政策、细化规范上下更大功夫。将把一些原则性政策通过司法解释、通过典型案例进一步细化,明确裁判依据。一方面为审判人员的裁判提供遵循,一方面也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行为提供指引。

第五,在建构避免冤错案件的长效机制上下更大功夫。将以正当程序要求完善诉讼程序,扩大尊重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的权益,用当事人的权益来制约监督审判权。将认真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建构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机制,确保审判权的规范行使。

江必新说,我们希望,通过这样一系列举措,让法律成为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的护身符,让法院成为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坚强阵地,让法官成为保护捍卫民营企业家权益和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坚固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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