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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要把对方杀死才能快意泯恩仇吗?——对于广西民警胡平涉枪案的反思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4-04-07
 
    当看到有评论说“不管怎么样,先杀了再说吧!”就让笔者再次感到,网上评论的盲目性和借题发泄的心理。更有甚者,当有回复说“不能不顾事实,只看立场一味的喊杀,而要理性对待案件”,这时,又触动那些伪道德卫士反驳说“此人不杀,天理不容,如果你是被害人,看你还会不会谈理性!”但是,笔者又想反问一句“如果你是被告人90多岁的奶奶,是被告人十岁不到的女儿,是被告人年近花甲的父母,你会怎么想?”不顾事实的假设,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了。这是极不理性的。
  不看事实的评论,而是一味的道德假设,这不是真实的舆论。真实的舆论应当是建立在对事实的一定的认识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那种只讲立场,不讲事实的盲论”。
  看了4月1号,央视关于广西民警胡平涉枪案的二审报道,还有广西法官“八桂法苑”的庭审直播,至少笔者发现以下问题:

  第一、只强调结果,未说明原因

  一审法院和二审阶段的检察院其实在证据上,只是一味的说造成了什么结果。但是对于原因没有过多说明,比如,为什么开枪,如果真的是胡平一进店就开枪?那为什么两被害人中枪是被不同方向的子弹打中的?被害人有没有扣动枪?这些都是控诉的一边没有说清楚的。

  第二、开枪前有抢夺枪支的事实未被认定

  辩方说,胡平并没有直接朝两被害人开枪,是因为抢枪所致伤亡。理由是:目击证人都印证描述了抢枪动作是发生在开枪前的;被害人的弹道痕迹非正面形成;双方射击残留物含量相当。这是之前报道没有提及的,难道一审也直接忽视了吗?

  第三、故意杀人罪却没有杀人的故意和动机

  看了报道和直播,可以肯定的是,本案没有关于主观方面的证据,那直接认定故意杀人罪是不是太牵强了,如果以客观方面来定罪,那不就是刑法所禁止的客观归罪么?
 
总的来说,这个案件事实可以说是没有查清的,而且证据也是欠缺的,没有杀人的故意,证据也不能排除掉有可能是枪支走火所致。那么,这个存疑的案件就更不应喊杀,判死。我国对于有疑问的也主张要留有余地。再者,被告人也得到对方谅解。作为公民,不能总觉得事不关已,高高挂起,一味的评论“先把他杀了再说!”这是何必呢,又何必再苦苦相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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