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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求立案!虚假诉讼罪37天不批捕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0-11-03

  法院移送线索要求立案

  虚假诉讼37天不批捕释放

  民事案件庭审中

  原告:法官,被告他欠我钱不还

  被告:法官,我觉得原告在骗我钱

  法官:原告,我怀疑你在搞虚假诉讼

  民事原告:???

  ......

 

  前情提要

  一起580万元的借款纠

  一审胜诉,二审发回重审后均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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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刑拘到十一国庆长假前的21天时间里,辩护人丁一元与王敏律师通过与办案部门反复沟通和递交初步法律意见,掌握了重要的办案时间节点——公安计划于节后出手将案件呈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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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安排为律师的捕前辩护工作赢得了时间,因为办案人员国庆放假(当事人释放后告知,国庆期间预审没有放假两次提审),律师正好充分利用假期准备详细的不批捕法律意见,把初步法律意见中有所保留的观点,到了检察院再进一步展开。

  拘留期间,律师会见5次、跑派出所&刑警中队&法制科4次;审查逮捕7天,从公安第一天呈捕到检察院决定不批捕,我们致电案管中心13次、与检察官通话2次。

  但是,仅有律师的不辞辛苦与能言善辩,想要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可能还不够。还需要一位在先入为主的状态下,愿意听取律师意见,并积极思考改变固有入罪思路的检察官。

  刚开始总是困难重重

  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未能取得好的结果

 

​临近批捕,为了联系承办检察官也是大费周章

 

  辩护律师输出中

 

  Round1:“案管中心您好,我是余某涉嫌虚假诉讼案的辩护人王律师,今天案件呈捕到检察院了,我们也寄了委托手续和法律意见,请注意查收。”

  “好的。”

  ……

  Round2:“案管中心您好,我是余某涉嫌虚假诉讼案的辩护人王律师,今天呈捕第三天了,我们前天已经寄了委托手续和法律意见,也申请了面见检察官……”

  “我们还没有收到材料,要看到材料才能帮你约见检察官。”

  ……

  Round3:“我查询物流信息显示今天上午已经签收,因为时间只剩下四天了,能否把检察官办公电话提供我们自行联系。”

  “知道了,我们不能对外公开检察官的电话,有需要检察官会联系你的。”

  ……

  Round4:“案管中心您好,我们还是没有接到检察官的电话……”

  “律师,请耐心等待。”

  ……

  Round+∞:“您好,……”

  “...............”

  直到第五天,好不容易联系上检察官,才得知我们的法律意见仍未送到检察官手里。所以,在只看到一面倒的指控意见时,电话那头的检察官态度强硬,感觉“命悬一线”。

  辩护律师与检察官相互输出中

  ★辩护人:“检察官,您可能还没看到我们的法律意见,我是余某的辩护人丁一元律师,我不会耽误您太多时间,请给我五分钟,我把真实的情况告知,您听完后再决定是否应当批捕。”

  ✩检察官:“你说吧,我们下午就要讨论了,一会儿我去案管中心拿。”

  ★辩护人:“谢谢。详细的内容您看了法律意见之后会更清晰,我不过多展开,余某与提起民事诉讼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千真万确的客观存在,绝对没有虚假诉讼犯罪构成所要求的“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除此以外,我想再补充一些新了解的情况。”

  ✩检察官:“但他空转的借款流水,怎么解释?”(出乎意料,检察官突然发问。)

  ★辩护人:“没错,这个流水确实是空转的。”(作为有底线的法律人,我们没有回避最致命的不利证据。)“原来的借款主体发生了变更,余某作为新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但由于不是直接向债务人出借款项,他和原来的债权人都是从事财会职业的,便想完善账目流水,使之一一对应,于是才有了我们都认为是画蛇添足的转账行为。但天地良心,这仅仅是为了匹配借款合同,绝对没有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

  ……

  ✩检察官:“既然债务人还不了钱,别人都不愿意再续借,为什么还要‘接盘’呢?”

  ★辩护人:“在这之前,余某早就拿出了一百多万和别人凑钱借给了债务人,因为到期不能偿还,债权人不愿意再借了,但这个过程还是收到较为客观的利息和管理费,所以觉得经营多家公司债务人仍有还款能力,而且担保人抵押物的余值可以覆盖本金。”

  ……

  (就这样,我们抢在讨论前把无罪辩护意见及时传达,不至于有罪指控一边倒。9页纸5000字的书面法律意见,争分夺秒的电话交流,我们感觉意犹未尽。没想到,检察官很快又主动回拨了我们的电话。)

  ✩检察官:“律师,你们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借款合同比较模糊,有原件吗?”

  (窃喜,有盼头……)

  ★辩护人:“检察官,我们没有原件,但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当庭出示并经原被告质证过。而且也不能单看这个,除了合同以外还有流水、收据……,要搞清楚来龙去脉,不能断章取义。”

  (显然检察官已经在第一次电话中初步接受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本次应该是想进一步核实她的出罪理由,于是我们抓紧机会继续从常情常理阐述。)

  ★辩护人:“检察官,您想想,债务人与担保人前后三次签订借款合同,显然是认可债权债务关系,余某先后出资近三百万借给债务人,债权无法实现求助法院,因担保人为了摆脱责任提供虚假证据而败诉,如今还被指控虚假诉讼罪,这种双重伤害对他来说真的是无妄之灾。请您慎重考虑。”

  ……

  通话结束后,进入了两天短暂而又漫长的等待

  不予批捕!

  在审查是否批准逮捕的最后一天的17:47,我们查到了余某不予批捕的结果。

  办案心得:

  常庆幸当时没有守株待兔,而是主动出击及时扭转了局面,也庆幸遇到了愿意听取律师意见、愿意出罪思考的检察官。

  当今很多刑事辩护律师都有一些无奈,如果没有遇到那个有良知且不甘于走过场的办案人员,即使用心付出再多的努力,也只是一场一厢情愿的“独角戏”。

  因此,一个案件取得不捕、不诉、罪轻,甚至无罪的结果,除了律师的敬业专业,还离不开办案人员在出罪与入罪中作出抉择的意愿与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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