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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员工非职务犯罪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1-09-12

  非职务犯罪行为的罪名数不胜数,难以一一列举,可以这么认为只要不是职务犯罪的,那么就是非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就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除此之外的犯罪行为都是非职务犯罪行为,只要对职务犯罪进行认定就可以得出非职务犯罪。接下来,关于什么是员工非职务犯罪的详细内容,就由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什么是员工非职务犯罪

  要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必须了解一般犯罪的构成。根据我国刑法,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客观要件之和。这种主客观要件是合法的,这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我国法律规定了职务犯罪的主体: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四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行为的危害后果,是行为人所持有的一种心理和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的职务犯罪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 第二,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二、非职务犯罪行为有哪些

  (一)职务便利类犯罪:

  1、该类犯罪是企业高管职务犯罪中危险性最高,也是数量最高发的犯罪,其客观上表现为贪污、受贿、挪用、自我交易、侵犯公司的商业机会等多种形式;

  2、为个人、朋友或其他第三方获取非法的利益。此类犯罪是为个人利益而使用职权,而职权的本来使命是为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因此,其违背职务的行为必然要表现为对职权的“利用”。

  (二)滥用职权类犯罪:

  1、滥用职权型犯罪是以积极的越权行为为主要特征,而越权行为的标志是其违规性,即超越权力范围,一意孤行,坚持错误的决策,强行、擅自作出违反规定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

  2、滥用职权型犯罪是明知不可为而公然为之,前面的利用职务型犯罪是明知不可为而悄然为之,两者的秘密性特征不同。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三)疏于职务类犯罪:

  1、该类犯罪具体表现是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职责。如公司高管对于自己的职务负有勤勉尽责和审慎决策的义务,而严重不负责任则属于疏于职务。疏于职务犯罪的客观行为形态,既包括作为,又包括不作为。

  2、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了审慎的义务被诈骗,致使公司遭受巨大损失,目前我国刑法尚没有相应的规定。被骗公司可以合同诈骗罪追回损失,而对于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的行为,公司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约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三、职务犯罪的影响是什么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教育等管理职能,都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来实现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但是,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触犯刑律。因为职务犯罪具有严重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现代国家理论、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蔓延,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在不断加大惩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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