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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主体是什么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0-11-17

  挪用公款是指挪用公司的一个相关的款项用为自己使用,对于公司的款项来说,公司的款项主要是为公司服务的,可以用于公司的一个流动资金的周转,如果挪用公款的话,会导致公司或者单位出现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挪用公款罪于他的主体是什么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来挪用公款罪主体是什么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挪用公款罪主体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挪用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使用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挪用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三、挪用公款罪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将赃款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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