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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为单位利益挪用公款行为的定性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0-05-22

 

 

以案说法

 

为单位利益挪用公款行为的定性

 

 

 

 

 

 

裁判观点

 

一、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因单位经营的需要,根据集体决定的意见,将公款划拨至名为个体实力集体的其他企业使用,没有从中谋取私人利益的,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标明的企业性质,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应当依据企业的成立过程、资金来源、利润分配、经营管理方式等情况,如实认定企业性质。

 

 

 

 

 

案件基本事实

 

 

1、1999年5月,歹某担任农机公司(国有性质)经理职务。公司当时欠外债600余万,职工两年未领到工资,公司濒临倒闭。

 

2、1999年6月,为扭转严重亏损局面,歹某经与公司其他领导研究,决定由全体职工集资成立金华机械厂。为逃避外债,歹某向公司上级主管单位某市农机局领导汇报后,将金华机械厂的工商营业执照办成由其本人负责的个体企业。

 

3、农机公司与金华机械厂签订协议,约定农机公司将600平方米场地及300平方米厂房供给金华机械厂使用,使用期为五年。

 

4、1999年底,农机公司开始对旧房改造,并成立了建房指挥部,歹某任指挥长,共收建房集资款60余万元。

 

5、2000年1月至7月,被告人歹某让出纳先后15次从建房指挥部借用现金38.71万元入金华机械厂帐内,用于购车和购买材料,其中购买桑塔纳轿车和农用汽车共花去22.5万元,入金华机械厂固定资产账。案发前,此款已全部退还。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歹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理由:被告人歹某利用担任农机公司经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没有证据证实金华机械厂系农机公司的下属企业,歹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予支持。歹某能够全部退还所挪用的公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歹某无罪。

 

裁判理由:歹某身为国有公司的经理,在任职期间将本公司38.71万元挪至金华机械厂使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歹某虽然是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金华机械厂的,但本案的大量证据证实,成立金华机械厂是经农机公司集体研究后作出的决定,并曾经多次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汇报,是在取得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的相关手续,并非歹某个人的决定。从金华机械厂的资金来源、职工组成、生产场地、利润分配、管理经营方式及挪用款项用途等各方面证据看,均不能证明金华机械厂为歹某个人所有。

 

故一审判决仅根据该厂在工商营业执照中的记载认定金华机械厂属个体性质,证据不足。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歹某在担任国有公司经理职务期间,因所在单位经营的需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划拨到名为个体实为集体的其他企业使用,虽情况属实,但其本人并没有从中谋取私人的利益,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解读

 

 

1、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其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或者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投资理财等。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

 

3、如何看待本案中歹某将农机公司的公款挪用给金华机械厂使用的行为?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立法解释,认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首先需要明确,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挪用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才构成挪用公款罪,单位挪用公款借给他人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此,个人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才构成挪用公款罪:1、作出挪用决定的人是有实际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2、作出的决定是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合法程序,冒用单位名义作出的;3、挪用公款的目的是为谋取个人利益而非单位利益。

    回归本案,歹某作为农机公司的经理及金华机械厂的经营者,其设立金华机械厂的目的是为挽救农机公司,成立过程也系经过农机公司集体决定,正当合法。另外,其挪用农机公司的公款目的是为经营需要,且经过农机公司集体议定,其本人并未从中谋取利益,因此,歹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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