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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辩护技巧有哪些?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0-01-12

  走私犯罪是较常见的一类犯罪,当触犯走私罪时,掌握必要的辩护技巧能有效的减少一定的处罚。涉及走私武器弹药、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走私珍稀动物制品等多个罪名。走私犯罪因为取证调查涉及面广,从案件立案到审判往往要历时一年多,掌握必要的走私犯罪辩护技巧是十分必要的,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

  走私犯罪的主体既有自然人,又有单位主体。在走私犯罪辩护中需掌握几个辩护技巧,具体分析一下。

  一、确认本案系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刑法》规定,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单位犯罪下的自然人的处罚,最高刑期则为15年有期徒刑,且单位犯罪下自然人量刑相比自然人犯罪量刑较轻;除量刑外,将本案定性为单位犯罪,有助于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等角色,划分各人员在单位中的作用与地位,从中切入。

  二、还原走私犯罪链条,分析地位与作用

  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可见,在走私犯罪链条中,除了货物、物品的货主外,还可能存在提供不同方便的其他单位、个人,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时,辩护律师除了应有夯实的法律专业技能外,还应有相关的国际贸易背景知识。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后了解到的相关事实,尽可能地还原走私犯罪链条的模式,并据此列表,详细列明各单位、个人在整个走私犯罪中负责的环节、工作,分析其中的作用,制作出法律意见书,向办案部分反映相关事实。

  三、争取自首情节

  对于有罪辩护,自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分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应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入手,尤其应重点研究相关《询问笔录》或第一次被讯问时所作的《讯问笔录》。实践中,若在第一次讯问时便主动交代相关犯罪事实,或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且在随后的讯问中保持一致的,均存在认定为有自首情节的可能。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意见》第二十一项,走私犯罪中,单位集体自首或者单位直接负责人(如法定代表人)自首的,对于单位中的其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人员,亦可认定为有自首情节。

  四、分析有无立功的可能

  通过争取立功或重大立功情节,能够为犯罪分子争取更低的刑罚。尽管海关总署每年均会组织各地海关实行打击走私犯罪的专项行动,但走私犯罪仍然大量存在。因此,在被刑事追诉后,可以通过向侦查人员提供相关可能存在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线索,同时辩护律师亦应要求侦查机关核实相关线索,争取立功甚至是重大立功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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