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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裁决应如何执行?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9-11-27

  国际仲裁裁决应如何执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利益有时候很可能会被侵犯,这个时候我们就会向法院或者其他地方申请仲裁裁决,其实这都是老百姓们的一些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如果上升到一个国家,会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国际仲裁裁决应如何执行?

  一、国际仲裁裁决应如何执行?

  关于仲裁裁决国家间的承认和执行,早在1923年就有《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的《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但由于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上条件过严,手续复杂,不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因此,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于6月10日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的,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日前已有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加入丁《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

  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上述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其实没有整理上述相关资料的时候,小编也不知道什么是国际仲裁裁决,以及国际仲裁裁决应如何执行?相信很多人也很少有过这种状况,就算是会出现,也是小范围的,上升不到国家的层面,俗话说得好,技多不压身,就算我们日常用不到,多了解一些也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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