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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涉外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9-08-29

  涉外诉讼,管辖的级别管辖问题,基本的原则是按照涉外管辖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的,很多的合同都是商事,合同上是合同,一般都是由于一些基础的交易行为所进行的合同的签订,当然这些合同由于,交易金额比较大,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外国的事项,因此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商事合同涉外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商事合同涉外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规定所指的涉外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按照《涉外管辖规定》执行。

  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l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涉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 0 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一般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3、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送达取证、判决和仲裁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等司法协助活动。

  涉外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同民事诉讼其他程序的一般规定,都是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贯彻基本原则的精神。

  当事人上诉和答辩的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在30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11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有不同的要求,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分别为15日和10日;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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