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一元刑事辩护网 > 交通医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各项目的计算标准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2-05-17

  导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各项目的计算标准有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生活费、化验费等各种费用,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如果责任方进行逃逸的情形,一旦抓获是需要面临严重的处罚,如果能与受害者协商解决,解决流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可以。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各项目的计算标准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各项目的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等。

  需要说明的是,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用,一般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案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无法证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般情况下,家庭主妇、失业人员虽然没有实际工作,也应当获得误工赔偿。一般比照无固定收入人员确定误工损失标准。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是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数额=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护理天数

  需注意的是:受害人是否需要护理,一般由医院在诊断证明或病历中注明,也可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四)交通费

  交通费指受害人和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者住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车船费用。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五)住宿费

  住宿费指受害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到外地治疗,伤残者、死亡者的近亲属残疾事故处理,死亡者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等需要花费的住宿费。

  受害人的陪护人员和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一般按两个人的标准计算。因为有时候一人有事,全家出动,如果都作为对方赔偿范围,就加重了对方的赔偿责任。

  (六)伙食费

  即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应当赔偿。

  (七)营养费

  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根据医疗机构针对病情出具的确需补充营养食品的建议而作为治疗手段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一般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残疾而导致其肢体器官功能受影响,为了使受害人能够生活自立或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用具。如瘫痪后的轮椅、截肢后的假肢、失明后的义眼、听力减弱后的助听器。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需注意:

  1、必须是伤情必要。

  2、配制的标准是“普通”。即普通类型,拒绝豪华型的。

  3、更换周期,即多长时间需要更换,一般根据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建议确定。法院也会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4、辅助器具费的继续赔偿。如果超过医疗机构认定的康复期限,受害人仍然处于残疾状态或者受害人生存年龄超过了平均寿命,那么受害人主张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用的,应当得到支持,一般赔付年限是五到十年。

  5、当出现“小伤残可赔天价,大伤残赔偿低价”情形时,应当通过精神抚慰金调整功能适当进行利益平衡:对于伤残等级高而不能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应当给付较高数额的精神抚慰金;对于伤残等级低但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应当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九)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分如下几种情形:

  1、如果被扶养人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如果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的: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扶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的: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扶养人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注意:在被扶养人有数人时,加害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一)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的: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周岁之间的: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的: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伤残赔偿指数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受害人可以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计算,即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

  一个特殊情形是,如果受害人生存年限超过确定的赔偿金给付年限,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受害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该费用5至10年。

  残疾赔偿金,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一次性给付方式。

  (十二)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一)交通事故发生之日

  这是实践中最为常用的规则。很多人认为侵权纠纷案件“诉讼时效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笔者经研究发现,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最主要依据乃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而道路交通事故通常受害人当场受伤,所以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不过,实践表明,按照这个规则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三个无法解决的难题:

  交警部门工作的制约。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最高院、公安部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而公安机关的调解必须在事故责任已经认定的前提下进行,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一般要求原告应提供以下二个证据材料: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终结书或赔偿建议书或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这些规定使得交警部门的调解变成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交警部门的调解,当事人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便起诉,法院也不予受理。《道交法》虽然没有对当事人的起诉规定前置程序,但是,不少上级法院均出台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没有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事实上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设置了前置条件。因此,不管是《办法》,还是《道交法》,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认定书成了起诉的前提,当事人的起诉受到了交警部门工作的制约。《办法》没有规定交警部门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期限,故涉及人身伤亡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制作出来,有的长达一、二年。《道交法》同样没有规定期限,仅仅做了原则规定“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与《道交法》配套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必须作出责任认定。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不过,现实中这个期限也不是铁板一块,还是有些中止或延长的。因此,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必然受到交警部门的认定责任、主持调解等工作的制约,如果交警部门的工作时间超过1年,当事人将无法提起诉讼,很显然,该规则对受害人来讲是极为不利的。

  (二)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还无从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之日。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种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权利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权利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结束,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

  1、符合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本意。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人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可见,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有条件行使权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损失也一直处于增加状态,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具体数额也就无从确定,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所以,这种情况,权利人不是不行使权利,而是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

  2、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心治疗。

  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治疗的期间会很长,一年两年甚至时间更长的都有,如果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从伤害发生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就会造成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担心超过时效,不能安心治疗;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有相当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识非常欠缺,又没有意识或条件咨询专业人士,从而造成他们的全部或大部分损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3、减少诉累,合理利用国家诉讼资源。

  如果诉讼时效自伤害之日或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很多情况会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即将届满前,受害人尚处于治疗之中,损失尚未全部发生;受害人为了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会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只能是已经发生的费用,这一次诉讼也只能审理受害人这些已经发生的损失。受害人在这次诉讼之后再发生的费用,要在一年内再次起诉,提起第二次诉讼;对于第二次诉讼之后发生的费用,受害人在一年内还要第三次起诉,……。这样,就会造成一次交通事故,需要起诉两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情况,这对于权利人和义务人来说,都是极大的累赘;现在我国绝大多数法院都案多人少,这对于审判资源来说,也是极大的浪费。

  三、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本

  原告:

  被告: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85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物损失200元;

  (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

  (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用;

  (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时分许,在路上,被告驾驶被告有限公司的京号小型出租客运车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从后面将骑自行车上班的原告撞倒,原告被送到999急救中心进行抢救,经医院诊断为:。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过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对于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误工等其他费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状诉人:

  年 月 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