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一元刑事辩护网 > 金融犯罪

票据恶意挂失情形有哪些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21-06-12

  票据是银行发放的一个特殊凭证的,在票据法当中有一种人为的恶意挂失的,这个恶意挂失就是包括相应的与转手人发生纠纷然后进行挂失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票据恶意挂失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票据恶意挂失情形有哪些

  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他人用于贴现,由于没有获得贴现款,于是谎称票据丢失恶意挂失;

  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后手之后,与后手发生纠纷,于是谎称丢失恶意挂失。

  纯粹基于骗钱的目的,故意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后恶意挂失支付,试图通过挂失再次取得票款。

  恶意挂失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法院可以给与罚款。

  如果手中持有的票据被人恶意挂失支付,申请公示催告的,就要及时向法院递交《票据权利申报书》,从而终结公示催告,阻止恶意挂失止付成功。

  二、票据功能有哪些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三、票据特征有哪些

  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